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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确认时间有多长

来源:婚姻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3-25 09:30:04浏览126次

事实婚姻的确认时间有多长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明确规定了民事审判中事实婚姻的认定。该条规定,未按照第《婚姻法》条第8款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区别对待: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第《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之前,如果男女双方都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应视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认为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应当告知他们在受理案件前重新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未完成的,同居关系应当解除。

从这一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的构成同时需要以下要素,其中没有一个是不可或缺的:

男女同居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

(2)同居是以夫妻的名义进行的。所谓“以夫妻的名义”,是指婚姻中的男女双方都有公开的婚姻状况、婚姻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同居双方在1994年之前已经满足了结婚的基本要求。根据《婚姻法》第5、第6、第7和第10条的规定,所谓的婚姻基本要素,即男女建立夫妻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自愿结婚;

2.双方都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男人必须年满22岁,女人必须年满20岁。

3、男女双方无配偶且三代以内不属于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

4.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4)男女双方尚未登记结婚。如果他们有,当然,不会建立事实婚姻。

二、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

事实婚姻在我国早已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事实婚姻甚至占到当地婚姻总数的6%至70%。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

(1)传统习俗的影响。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婚礼并得到亲戚朋友的认可,那就是夫妻,没有必要经过法律程序。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是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市辖区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农村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然而,中国幅员辽阔,在偏远和交通不便的地区很难进行婚姻登记。

(3)登记制度不完善。例如,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当事人,因工作人员缺席等原因不能登记。有些人擅自提高法定结婚年龄,从而阻碍了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实现。

(4)婚姻登记费。例如,一些人不得不为计划生育和账户转账收取存款。

(5)法律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律观念薄弱,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些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了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他们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上的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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