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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事实婚姻的形成时间

来源:婚姻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3-25 14:40:03浏览103次

引言:如何确定事实婚姻的形成时间?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民政部宣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符合结婚基本条件的男女应被视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认为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应当告知他们在受理案件前重新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未完成的,同居关系应当解除。

[案]

侯先生与周女士于1991年9月30日相识。1992年11月24日,侯先生为1985年去世的前妻立了一块墓碑,应周女士的请求,还为她题写了周女士的名字。1991年5月的房改和1997年发布的以侯先生为业主的市委家属院房产登记资料显示,其中包含周女士22年的服务折扣。2003年6月2日,侯先生和周女士重新登记结婚。自2005年以来,侯先生和周女士多次发怒,矛盾愈演愈烈。2006年4月,周女士从侯先生那里搬回了儿子的住处。原告侯先生称,1995年11月,他与被告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婚后,两人经常生气地吵架。现在他正在起诉以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将共同财产和债务分成两半。被告应偿还原告借走的38884元。被告周女士辩称,原告起诉的共同财产、债务和贷款均不真实,同意依法处理。

[案例结果]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于1991年9月30日见面后,原告声称仅在1995年11月才同居,而被告声称自1991年10月以来一直同居,但原告同意被告将自己的名字刻在纪念原告前妻的墓碑上的时间为1992年11月24日。足以确认原被告于1992年11月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法院依法裁定,允许原告侯先生与被告周女士离婚。该房屋为原告侯先生的夫妻共有财产。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房价款5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付清。属于夫妻共同的债权平均分配。

一审判决宣告后,原、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分析]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照《婚姻法》第8条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区别对待。本案中,原被告于2003年6月2日登记结婚,无论原告主张的时间或被告主张的时间,原被告在结婚登记前的关系都是事实婚姻关系。在本案中,**客观、**有说服力的事实是,1992年11月24日,当原告为其于1985年去世的前妻立墓碑时,他同意了被告的请求,并将被告的名字与原告及其子女一起刻在墓碑上。根据当地习俗和传统道德,如果原告将被告的名字和原告及其子女的名字刻在原告为其已故前妻立的墓碑上,那么原告和被告的身份就在1992年11月24日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在没有其他更有力证据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确定原被告事实婚姻成立的时间是适当的。

[·边肖提醒]

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根据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人们普遍认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将使男女结合脱离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并有助于

包办婚姻、早婚、童婚和重婚的发生影响了良好的产前和产后护理,降低了人口素质。这影响了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有效保护。它已经把中国的《婚姻法》婚姻登记系统变成了一纸空文,并将影响国家的法律程序。不承认其效力不仅剥夺了事实婚姻双方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可避免地给家庭关系带来不稳定,这既不符合中国的传统习俗,也不符合法律的初衷。然而,面对大量未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男女,如何确定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否保护他们,保护到什么程度,中国的司法实践经历了一个从积极态度到消极态度,从承认到不承认,从注重婚姻本质到注重婚姻形式的发展过程。

[相关法律规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颁布的第《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号法律第24条规定:“未达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均视为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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