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交通事故赔偿范围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2 08:33:02浏览77次
在人身伤害赔偿项目中,营养费的确定是最灵活的,法官没有具体的标准可以参考,也无法从医学角度进行澄清。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法官往往只要被害人住院就支持营养费,基本不考虑不住院的营养费。
营养费的确定是根据受害者受伤和残疾的具体情况确定的。以下是一些需要增加营养饲料的常见情况:
(1)外伤或手术出血较多者(一般400 ml以上);
(2)年老体弱、重伤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道部分或全部切除、肝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
(4)其他原因引起的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大面积烧伤。
1.伤残赔偿金=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
4.被抚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支出供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用补偿=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其他杂项费用
7.误工费=误工费收入(天/月/年)误工费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理人员同等水平的护理劳动报酬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运输费用=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出差住宿标准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住宿时间
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财产的直接损失(如果没有为这些财产找到相关发票或相关证据,则需要进行鉴定)
13.车辆停运损失费(如果是营运车辆,如出租车)=车辆停运期间的实际损失(待定)
14、精神损失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以残疾为依据)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随军家属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相关法律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不通过交强险予以赔偿或提前支付:
(一)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拥有的财产和被保险人机动车辆上的财产遭受损失的;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停业、行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损失的。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而贬值造成的其他间接损失,以及修复后价值减少造成的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本单位人员或者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以上是关于交通事故赔偿中营养费标准如何确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运营费用是很有可操作性的,但也是在本条所列法律范围内进行赔偿的。希望能回答你的问题。有问题可以咨询一汽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