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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范围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5 13:48:03浏览132次

1.医药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支付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和其他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后续治疗费用,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诊断书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2.损失的时间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损失时间费根据受害者损失的时间和收入确定。

损失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残疾继续丧失时间的,丧失时间可以计算至固定残疾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规定的误工时间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级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受害者残疾后,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情况确定护理等级。

4.交通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以官方单据为准;相关凭据应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看病、转诊、购买费用、购买辅助残疾、参加葬礼)

5、住宿费

异地就医、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残疾、死亡亲属参与交通事故处理、殡葬事务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

6.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可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如果受害者确实需要去其他地方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者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费用应予补偿。

住院伙食补助=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15元/天)[1]

7.营养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者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8.鉴定费

1、伤残鉴定必须在治疗终止后进行。

2.自然会对你父亲康复后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

3.伤残等级鉴定主要以交警指定的鉴定医院的检查报告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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