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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乘客下车开门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4 11:56:43浏览141次

裁判的要点

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犯罪主体可以是从事运输的人员,也可以是非运输人员。犯罪可能发生在车辆行驶时,也可能发生在车辆停止后。

案例

2007年7月17日20点左右,阚立刚乘坐的是由张进江驾驶的“龙凤”牌中巴车天津DB7151。沿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东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碧泽园小区门前后,阚立刚打开左后门,与骑着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的孙建中相撞。孙建中当场受伤。阚立刚等人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治疗。孙建中因救援不力于2007年7月21日去世。经过法医检查,孙建中的死因是头部受伤。在确认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后,阚立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阚立刚交通肇事罪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阚立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件发生后,被告阚立刚等人报警,保护现场等待处理。他们自愿投降,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和第6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阚立刚被判交通意外罪名成立,被判入狱七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送达了判决书,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这一判决已经具有法律效力。

评论

这个案例是一个相对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例。其特点在于,首先,本案犯罪地点位于住宅区门口和主干道边缘。 第二,在这种情况下,造成事故的人不是车辆的驾驶员,而是乘坐车辆的乘客。 第三,在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停止状态,而不是行驶状态。

一、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在实施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只有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重大交通事故才可能构成交通事故罪。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法所称道路,是指道路、城市道路以及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和其他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只要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被判定为属于道路,就属于实施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相反,即使发生事故,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起事件发生在居民区门口。虽然位于道路边缘,但仍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

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被告人未完全履行开门前向后看的义务,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导致开门后的车门与同向行驶的骑车人相撞,造成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观要求。如果这种情况不是发生在社区门口,而是发生在社区里,那么性质就完全不同了。因为道路我

从司法实践来看,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即驾驶员和驾驶员。然而,刑法并没有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限定在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范围内。上述第《解释》条第1款具体规定,非运输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解释》的规定是合理的。因为《交通运输管理条例》的调整对象不仅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还包括其他交通参与者。换句话说,除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其他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的过程中不仅要遵守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而且在参与过程中还可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本案被告是另一人车辆上的乘客,属于非运输人员。然而,非交通人员不能忽视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条例都有专门的章节,明确规定了行人和乘客应当遵守的交通规则的内容。如果违反这些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还应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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