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5 14:18:02浏览101次
一.《刑法》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跑致人死亡的,处七日以上有期徒刑。
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交通事故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审判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条从事交通运输或者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刑法**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事故;
(二)死亡三人以上的,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三十万元以上的。
因交通事故造成多人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构失效而驾驶机动车的;
(四)明知是无牌照或者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行驶的;
(6)逃离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调查。
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本解释第二条**款和第二款**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两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六人以上死亡且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6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调查而逃逸,致使受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旅客教唆肇事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作为交通事故罪的共犯处罚。
第六条交通肇事后,肇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藏匿或者遗弃,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教唆、强迫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重大交通事故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30万元至60万元和60万元至100万元的范围内,确定本解释第二条**款第(三)项和第四条第三款第(三)项实施的起征点标准,并报**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浙江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统一执法标准,依法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严厉打击重大交通事故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和**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13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缓刑的适用
我们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果不特别严重,赔偿是积极的,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可以申请缓刑,同时避免过度和过度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2)由于追逐乐趣、竞争和刺激等动机,50%以上的时间在路上驾驶;
(三)逃逸前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4)斑马线上一名行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
(五)《**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况”;
(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