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致一人以上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六种情形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笪慧月 时间:2021-06-20 15:25:50浏览101次

骑电动车致人重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嫌疑人李在高速公路上骑电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主体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非机动车所有人的主体身份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客观上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他人死亡。主观上是意识到违反交通法规,但行为造成的后果是过失。因此,李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法律案件的事实

2013年12月8日,李骑电动自行车上班。在路口行驶时,由于对路况观察不足,车速过快,与过马路的行人相撞,造成张受伤倒地。根据交警部门的说法,李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此后,检察机关以李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在本案的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因是李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虽然客观上存在造成他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但他的主体身份不符合交通肇事罪主要构成要件的要求。他的行为不应该被认为是交通肇事罪。他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由民法调整。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因是李虽驾驶非机动车,但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他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他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评论和分析

作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从而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主要包括四类人员:一类是直接操作各种交通工具的人员,如司机;二是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者和指挥者,如列车员、调度员等; 第三,运输设备的操作者,如分流器; 第四,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比如交警。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除从事交通运输以外的任何人。这一规定没有明确限定机动车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可见立法者并没有把非机动车排除在外。所以电动自行车,甚至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都要包括在内。

2.客观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本罪所称交通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安全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如道路交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而且,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违法行为与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3.主观上是过失,过失是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本身可能是明知故犯。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但是由于过失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了,但是可以避免轻信,造成严重后果。

其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明确认定了“道路”、“车辆”、“交通事故”,即:

1、“公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

3.“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轮式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用于载客或者运输货物以及进行特殊工程作业。

4.“非机动车”是指由人力或畜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以及由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大速度、空车质量和外形尺寸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残疾人专用车辆。

5.“交通事故”是指因车辆在道路上的过错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骑电动车致人重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嫌疑人李在高速公路上骑电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主体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非机动车所有人的主体身份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客观上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他人死亡。主观上是意识到违反交通法规,但行为造成的后果是过失。因此,李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法律案件的事实

2013年12月8日,李骑电动自行车上班。在路口行驶时,由于对路况观察不足,车速过快,与过马路的行人相撞,造成张受伤倒地。根据交警部门的说法,李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此后,检察机关以李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在本案的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因是李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虽然客观上存在造成他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但他的主体身份不符合交通肇事罪主要构成要件的要求。他的行为不应该被认为是交通肇事罪。他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由民法调整。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因是李虽驾驶非机动车,但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他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他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评论和分析

作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从而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主要包括四类人员:一类是直接操作各种交通工具的人员,如司机;二是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者和指挥者,如列车员、调度员等; 第三,运输设备的操作者,如分流器; 第四,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比如交警。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除从事交通运输以外的任何人。这一规定没有明确限定机动车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可见立法者并没有把非机动车排除在外。所以电动自行车,甚至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都要包括在内。

2.客观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本罪所称交通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安全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如道路交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而且,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违法行为与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3.主观上是过失,过失是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本身可能是明知故犯。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但是由于过失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了,但是可以避免轻信,造成严重后果。

其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明确认定了“道路”、“车辆”、“交通事故”,即:

1、“公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

3.“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轮式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用于载客或者运输货物以及进行特殊工程作业。

4.“非机动车”是指由人力或畜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以及由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大速度、空车质量和外形尺寸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残疾人专用车辆。

5.“交通事故”是指因车辆在道路上的过错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