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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滑美丽 时间:2021-06-28 11:01:24浏览147次

交通肇事罪的酌定量刑情节

第一,从犯罪手段来看,交通肇事罪涉及的手段问题很少。一般不存在残忍手段的问题,在此不再赘述。

第二:犯罪的时空和周围环境,这是交通肇事罪应该考虑的情节,因为环境因素是交通肇事罪中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在这个问题中,重要的是调查天气条件、地面条件等等。交通事故及其相关程度也会随着犯罪的时间、地点和环境的不同而造成不同的后果。比如冰雪天气有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大雾天气极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然后我们要求我们的法官分析具体问题,分析当时犯罪分子的主观过失程度,分析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对比。关键是看是否在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发生,是否存在主观过失。此外,我们必须区分犯罪和事故。当然,区分标准与罪与非罪相同。在事故中,当事人没有主观过失。这就要求法庭上的法官要严格审查证据,严格分析当事人的驾驶是否违反交通法规,准确对比当时的天气情况和路况,严格运用间接证据推断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和是否有预见性等。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

第三: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具体规定,如: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两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本文提到的犯罪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相应不同。但本文所述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需要综合考虑同一范围内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比如对造成三重伤害事故构成全部责任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这三人受重伤后,可以通过及时治疗治愈,或者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或者受害人有过错,造成重伤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官可以自由控制量刑幅度,但前提应该是酌定量刑。

第四:量刑时要考虑犯罪后的态度,它直接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在交通肇事罪中,态度有时会直接导致不同的定性案件,也就是说,如果交通肇事后犯罪分子的态度发生变化,就会直接导致罪名的变化。比如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调查,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将其隐藏或遗弃,导致受害人死亡或严重残疾。如果被害人没有以积极的态度获救,则应分别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按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当然,如果行为人在犯罪后没有逃逸,但是没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或者没有主动救治被害人,也可以成为酌定从重处罚。

第五:是否有犯罪记录。这里说的前科,应该和累犯严格区分,因为累犯是法定情形。这里所说的前科主要是指当事人平时的表现以及是否被判处劳动教养等。尤其是对于那些经常受到

第六: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明确指出,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至于该条规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还是酌定量刑情节,目前还在讨论之中,我认为我们这里所说的应该是两种情节的结合,因为在考虑量刑时,必须把这种情节作为法定量刑情节来考虑。但是,量刑尺度是否应该由赔偿数额决定,或者量刑幅度应该在多少,仍然属于酌定量刑范围。因此,本文暂时将这一规定列为两种量刑情节的结合。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罪中的酌定量刑情节大致有六种,即犯罪手段、犯罪时空、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后的态度、是否有前科、最高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这六个方面中,关键部分是犯罪时空和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以及犯罪后的态度。由于这些方面的证据审查在实践中非常容易混淆,很难准确定罪量刑。比如当时的大雾天气,导致当事人不知道是否打中了被害人,无法继续运动,从而导致被害人因无法救助而死亡。所以这就需要公安稽查系统的密切配合,严格控制证据,必要时进行侦察实验,从而判断当事人的主观过失,判断辩护是否有效。那么,综合本文的主题,就要准确审查相关证据,通过主观过失和客观违法行为把握罪与非罪,通过主观态度、具体环境、危害结果、相关法律规定准确把握酌定量刑情节,进而施以公正的刑罚。

交通肇事罪的酌定量刑情节

第一,从犯罪手段来看,交通肇事罪涉及的手段问题很少。一般不存在残忍手段的问题,在此不再赘述。

第二:犯罪的时空和周围环境,这是交通肇事罪应该考虑的情节,因为环境因素是交通肇事罪中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在这个问题中,重要的是调查天气条件、地面条件等等。交通事故及其相关程度也会随着犯罪的时间、地点和环境的不同而造成不同的后果。比如冰雪天气有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大雾天气极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然后我们要求我们的法官分析具体问题,分析当时犯罪分子的主观过失程度,分析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对比。关键是看是否在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发生,是否存在主观过失。此外,我们必须区分犯罪和事故。当然,区分标准与罪与非罪相同。在事故中,当事人没有主观过失。这就要求法庭上的法官要严格审查证据,严格分析当事人的驾驶是否违反交通法规,准确对比当时的天气情况和路况,严格运用间接证据推断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和是否有预见性等。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

第三: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具体规定,如: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两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本文提到的犯罪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相应不同。但本文所述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需要综合考虑同一范围内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比如对造成三重伤害事故构成全部责任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这三人受重伤后,可以通过及时治疗治愈,或者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或者受害人有过错,造成重伤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官可以自由控制量刑幅度,但前提应该是酌定量刑。

第四:量刑时要考虑犯罪后的态度,它直接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在交通肇事罪中,态度有时会直接导致不同的定性案件,也就是说,如果交通肇事后犯罪分子的态度发生变化,就会直接导致罪名的变化。比如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调查,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将其隐藏或遗弃,导致受害人死亡或严重残疾。如果被害人没有以积极的态度获救,则应分别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按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当然,如果行为人在犯罪后没有逃逸,但是没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或者没有主动救治被害人,也可以成为酌定从重处罚。

第五:是否有犯罪记录。这里说的前科,应该和累犯严格区分,因为累犯是法定情形。这里所说的前科主要是指当事人平时的表现以及是否被判处劳动教养等。尤其是对于那些经常受到

第六: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明确指出,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至于该条规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还是酌定量刑情节,目前还在讨论之中,我认为我们这里所说的应该是两种情节的结合,因为在考虑量刑时,必须把这种情节作为法定量刑情节来考虑。但是,量刑尺度是否应该由赔偿数额决定,或者量刑幅度应该在多少,仍然属于酌定量刑范围。因此,本文暂时将这一规定列为两种量刑情节的结合。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罪中的酌定量刑情节大致有六种,即犯罪手段、犯罪时空、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后的态度、是否有前科、最高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这六个方面中,关键部分是犯罪时空和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以及犯罪后的态度。由于这些方面的证据审查在实践中非常容易混淆,很难准确定罪量刑。比如当时的大雾天气,导致当事人不知道是否打中了被害人,无法继续运动,从而导致被害人因无法救助而死亡。所以这就需要公安稽查系统的密切配合,严格控制证据,必要时进行侦察实验,从而判断当事人的主观过失,判断辩护是否有效。那么,综合本文的主题,就要准确审查相关证据,通过主观过失和客观违法行为把握罪与非罪,通过主观态度、具体环境、危害结果、相关法律规定准确把握酌定量刑情节,进而施以公正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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