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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肇事逃逸的处罚,交通肇事中“肇事逃逸”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有姝美 时间:2021-06-28 16:41:25浏览79次

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的理解和适用,“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其交通事故首先构成交通事故基本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据此,“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行为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即行为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必须首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

2.肇事者一定是为了逃避法律调查而逃跑的。所谓逃离,客观上就是逃离事故现场,逃离犯罪现场的行为。

除了上面讨论过的,还要充分考虑区分不同情况,把握是否有条件和可能的因素来报案。在一些交通事故案件中,也要注意对行为人行为的理解,以及逃逸后自首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确实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即使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或者在连续逃逸状态下能够及时放弃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主动自首,如实供述,等待处理,且无论逃逸是基于个人良心发现还是出于对加重罪责的恐惧,事后“停止逃逸”的行为并不推翻对其之前逃逸行为的认定,而仅认定其后续行为为自首,即单独认定,理由如下:

1.《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预防犯罪结果发生。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是结果犯,无法制止。交通肇事后逃逸只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之一,中止逃逸的行为不能与犯罪中止相提并论,更不能混淆;

2.所谓“逃逸中止”,本质上是行为人自愿结束逃逸继续状态,与犯罪人在犯罪后自愿提取赃物没有本质区别。事后行为能够成立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不符合自首的,也可以作为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影响对其既往行为性质的认定;

3.在伤者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况下,所谓“停止逃逸”行为不影响“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同样也不影响“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认定。

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的理解和适用,“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其交通事故首先构成交通事故基本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据此,“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行为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即行为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必须首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

2.肇事者一定是为了逃避法律调查而逃跑的。所谓逃离,客观上就是逃离事故现场,逃离犯罪现场的行为。

除了上面讨论过的,还要充分考虑区分不同情况,把握是否有条件和可能的因素来报案。在一些交通事故案件中,也要注意对行为人行为的理解,以及逃逸后自首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确实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即使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或者在连续逃逸状态下能够及时放弃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主动自首,如实供述,等待处理,且无论逃逸是基于个人良心发现还是出于对加重罪责的恐惧,事后“停止逃逸”的行为并不推翻对其之前逃逸行为的认定,而仅认定其后续行为为自首,即单独认定,理由如下:

1.《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预防犯罪结果发生。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是结果犯,无法制止。交通肇事后逃逸只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之一,中止逃逸的行为不能与犯罪中止相提并论,更不能混淆;

2.所谓“逃逸中止”,本质上是行为人自愿结束逃逸继续状态,与犯罪人在犯罪后自愿提取赃物没有本质区别。事后行为能够成立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不符合自首的,也可以作为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影响对其既往行为性质的认定;

3.在伤者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况下,所谓“停止逃逸”行为不影响“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同样也不影响“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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