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发生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师倩秀 时间:2021-06-29 09:26:29浏览153次

法律案件的事实

被告王,男,26岁,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吉水县镇某村。

2003年11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在八都围镇购买了100公斤鸭饲料,然后骑自行车运回其农场。在通过下坡路段时,过马路的受害者曾因刹车失灵被撞倒在地。事发后,王将曾送往当地医院抢救,但曾因伤势严重于次日死亡。

分歧

对于如何定性本案被告人王的行为,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本案被告人王违章驾驶非机动车(自行车)造成事故,一般只能对特定的个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应归类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究其原因,王的行为虽然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人身伤亡或有限的财产损失,但不能否认其危害公共安全,故应列为交通肇事罪。

评论和分析

司法实践中,使用大型现代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不反对交通肇事罪。但对于是否使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众说纷纭。从事交通运输活动,造成重伤、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就是典型例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前者看来是侵犯人身权利罪,在后者看来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类犯罪有一些相似之处,根本区别在于侵犯人身权罪针对的是特定的个人,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有限。但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损害的客体并不具体。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旦实施,就有给未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危险。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王的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不明的,其行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因此,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认定王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合理的。

法律案件的事实

被告王,男,26岁,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吉水县镇某村。

2003年11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在八都围镇购买了100公斤鸭饲料,然后骑自行车运回其农场。在通过下坡路段时,过马路的受害者曾因刹车失灵被撞倒在地。事发后,王将曾送往当地医院抢救,但曾因伤势严重于次日死亡。

分歧

对于如何定性本案被告人王的行为,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本案被告人王违章驾驶非机动车(自行车)造成事故,一般只能对特定的个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应归类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究其原因,王的行为虽然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人身伤亡或有限的财产损失,但不能否认其危害公共安全,故应列为交通肇事罪。

评论和分析

司法实践中,使用大型现代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不反对交通肇事罪。但对于是否使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众说纷纭。从事交通运输活动,造成重伤、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就是典型例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前者看来是侵犯人身权利罪,在后者看来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类犯罪有一些相似之处,根本区别在于侵犯人身权罪针对的是特定的个人,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有限。但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损害的客体并不具体。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旦实施,就有给未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危险。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王的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不明的,其行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因此,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认定王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合理的。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