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交通肇事作者:白骞仕 时间:2021-06-29 11:01:28浏览151次
《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二)死亡三人以上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全部或者主要事故责任,无法赔偿30万元以上的。”第四条规定:“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并且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全部或者主要事故责任,无法赔偿的,超过60万元。”
《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二)死亡三人以上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全部或者主要事故责任,无法赔偿30万元以上的。”第四条规定:“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并且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全部或者主要事故责任,无法赔偿的,超过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