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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接初蓝 时间:2021-06-29 15:21:29浏览160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了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和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具体表现,并实际规定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条件。本条改变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三地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客观条件。

(一)将3人以上重伤限定为犯罪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立法意图。

《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第 (1)项规定:“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均为事故责任人或者主要责任人”;这里将交通事故致重伤标准提高到3人以上。换句话说,如果一人或两人受重伤,即使他们对事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也不构成犯罪。这似乎与《刑法》第133条的立法意图不符。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这里的刑法没有限制重伤死亡人数,也就是说无论是重伤一人还是死亡一人,都构成犯罪。为什么《解释》把重伤人数增加到三人,而死亡人数却没有增加到三人?当然,死亡的结果比重伤更严重,一死可以抵消三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无可争议的。但问题是,死亡比重伤对社会危害更大的逻辑关系,并不意味着重伤一个人的社会危害不能达到犯罪的程度。就像挪用300万比挪用10万对社会危害更大一样,不能说挪用10万不构成犯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没有限制,明确表示重伤一人也构成犯罪。所以在《解释》中,将重伤构成犯罪的标准提高到3人以上是有争议的。

与此相关的是,《解释》第2条第2款增加了几个情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一人以上(实际上是一至二人)在交通事故中受重伤,并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如果其中一种情况不存在,一人或两人受重伤,即使他们对事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也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这也改变了立法的初衷。事实上,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中一人重伤,构成犯罪。《解释》另外,增加这些条件实际上改变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交通事故单纯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有能力赔偿的无罪,无能力赔偿的有罪。这一规定符合时代精神,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但有超越司法权威的嫌疑。

《解释》第一款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3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有能力赔偿的,或者无能力赔偿不足30万元的,不构成犯罪。这个解释明显改变了刑法原有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事故只要对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犯罪。法律没有规定“行为人赔偿造成的损失,不构成犯罪”。《解释》的这一规定看似将国外的易主制度引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但实际上与易主制度有很大不同。因为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了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和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具体表现,并实际规定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条件。本条改变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三地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客观条件。

(一)将3人以上重伤限定为犯罪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立法意图。

《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第 (1)项规定:“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均为事故责任人或者主要责任人”;这里将交通事故致重伤标准提高到3人以上。换句话说,如果一人或两人受重伤,即使他们对事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也不构成犯罪。这似乎与《刑法》第133条的立法意图不符。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这里的刑法没有限制重伤死亡人数,也就是说无论是重伤一人还是死亡一人,都构成犯罪。为什么《解释》把重伤人数增加到三人,而死亡人数却没有增加到三人?当然,死亡的结果比重伤更严重,一死可以抵消三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无可争议的。但问题是,死亡比重伤对社会危害更大的逻辑关系,并不意味着重伤一个人的社会危害不能达到犯罪的程度。就像挪用300万比挪用10万对社会危害更大一样,不能说挪用10万不构成犯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没有限制,明确表示重伤一人也构成犯罪。所以在《解释》中,将重伤构成犯罪的标准提高到3人以上是有争议的。

与此相关的是,《解释》第2条第2款增加了几个情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一人以上(实际上是一至二人)在交通事故中受重伤,并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如果其中一种情况不存在,一人或两人受重伤,即使他们对事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也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这也改变了立法的初衷。事实上,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中一人重伤,构成犯罪。《解释》另外,增加这些条件实际上改变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交通事故单纯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有能力赔偿的无罪,无能力赔偿的有罪。这一规定符合时代精神,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但有超越司法权威的嫌疑。

《解释》第一款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3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有能力赔偿的,或者无能力赔偿不足30万元的,不构成犯罪。这个解释明显改变了刑法原有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事故只要对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犯罪。法律没有规定“行为人赔偿造成的损失,不构成犯罪”。《解释》的这一规定看似将国外的易主制度引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但实际上与易主制度有很大不同。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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