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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量刑细则,构成交通肇事罪量刑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初沛白 时间:2021-06-29 20:06:30浏览150次

交通肇事罪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人数或者财产损失数额,以及脱逃等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处罚数额,确定基准刑。

归档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侦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颁布并于2000年11月2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60万元以上赔偿的。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中重伤一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效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照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行驶的;

(6)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取决于是否符合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行为人仅违反规则,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论处,不立案。

交通肇事罪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人数或者财产损失数额,以及脱逃等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处罚数额,确定基准刑。

归档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侦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颁布并于2000年11月2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60万元以上赔偿的。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中重伤一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效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照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行驶的;

(6)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取决于是否符合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行为人仅违反规则,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论处,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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