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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交通肇事罪的本质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蓟浩气 时间:2021-06-30 09:11:33浏览78次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是什么?五六懂法网网为你汇集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到你。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

首先,一定要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违反法律法规,才能保证运输安全。其次,必须已经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只要上述三种结果中有一种存在,就符合本罪结果的要求。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后果有特别规定。

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就重伤结果而言,需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重伤3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二)一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饮酒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驾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效的机动车的;明知是无照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为了逃避法律调查而逃离事故现场。

构成本罪,死亡结果的要件是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一人死亡并对全部或主要事故负责;

(2)死亡三人以上,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本罪就财产损失结果而言的要件是: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能赔偿三十万元以上。最后,严重后果必须是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二者在刑法上存在因果关系。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的人,也可以是其他人。所谓“从事运输的人员”,是指所有从事运输业务并与保障运输安全直接相关的人员。具体包括:直接操作各种车辆或辅助驾驶员的驾驶员,如汽车驾驶员、大副、二副、三副、船上水手等;直接操作各种运输设施的业务人员,如信号员、吊桥操作员等;直接领导和指挥运输活动的领导和指挥员,如队长、交警;负责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道口管理人员。

4.主观上,本罪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后果,可能导致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但由于过失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但可以避免轻信。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本身可能是由于不知道的事实,也可能是明知故犯。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是什么?五六懂法网网为你汇集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到你。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

首先,一定要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违反法律法规,才能保证运输安全。其次,必须已经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只要上述三种结果中有一种存在,就符合本罪结果的要求。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后果有特别规定。

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就重伤结果而言,需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重伤3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二)一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饮酒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驾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效的机动车的;明知是无照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为了逃避法律调查而逃离事故现场。

构成本罪,死亡结果的要件是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一人死亡并对全部或主要事故负责;

(2)死亡三人以上,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本罪就财产损失结果而言的要件是: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能赔偿三十万元以上。最后,严重后果必须是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二者在刑法上存在因果关系。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的人,也可以是其他人。所谓“从事运输的人员”,是指所有从事运输业务并与保障运输安全直接相关的人员。具体包括:直接操作各种车辆或辅助驾驶员的驾驶员,如汽车驾驶员、大副、二副、三副、船上水手等;直接操作各种运输设施的业务人员,如信号员、吊桥操作员等;直接领导和指挥运输活动的领导和指挥员,如队长、交警;负责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道口管理人员。

4.主观上,本罪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后果,可能导致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但由于过失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但可以避免轻信。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本身可能是由于不知道的事实,也可能是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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