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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行为人,吸毒后驾驶车辆肇事行为怎么定性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章海亦 时间:2021-07-01 15:36:39浏览138次

众所周知,吸毒是违法的。那么,如何识别吸毒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呢?针对这个问题,五六懂法网网整理了以下案例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何定性吸毒后开车的行为

马和万是知己。有一天,某个人心情不好后,马告诉某个人,抽大麻可以意气风发,无忧无虑,并提供大麻。马和马抽完大麻后,马开着机动车辆去郊外兜风。因为大麻引起的幻觉,他们失去了意识,无法控制车辆。他们驾驶的机动车翻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万当场死亡。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因如下: 第一,马对吸食大麻后的行为失控有一定的认识。他知道开车载着别人,从市区到郊区旅行,容易出事故。他吸毒后仍继续驾车,主观上让有害结果发生,意图危害公共安全。马开车兜风的意图只是他最初的驾车想法,不能认定他对吸毒后继续驾车的危害后果有所疏忽。其次,马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客观上造成一死一轻伤,车辆损坏报废,公私财产损失严重。因此,马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马是故意或者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马的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和严重的财产损失,他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边肖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重大交通事故中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客观和主观的审查分析。

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侵害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在侵害对象的范围和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上较大,在主观意识上是故意。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结合相关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马并没有主观上故意或者放任交通事故的发生,而是在意志状态下反对和否认交通事故的发生,即过错的形式是过失,其行为符合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以危险方法制造交通事故罪的构成特征。因为与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有关,所以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比较合适。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吸毒驾驶)时,驾驶员处于高度兴奋或疲劳、无意识状态,有的甚至出现严重的意识障碍和行为失控,对车辆的控制能力大大减弱,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危险范围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都处于无法控制的状态。

首先,就意识因素而言,马是反对发生交通事故的。马知道自己吸毒后会失去意识和自制力,认为只要小心驾驶就能避免危险,这是过度自信的错。事故发生后,马本人受伤晕倒。当他醒来时,有一阵子他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他康复后,发现自己已经当场死亡。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马对有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他在给吴柳的告白中悲伤地说了一句“没想到会有人因此而死”,说明他对吸毒后不良反应的认识还是比较浅的,但他只是模模糊糊、模模糊糊地认识到吸毒后开车可能有危险,但他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误以为这样危险的可能性很小。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中提出的从客观行为分析醉酒司机主观心态的识别方法,对于判断吸毒司机的主观心态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事故发生后,万某当场死亡,马某因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逃离现场,可视为交通事故逃逸。《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事故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从处理效果来看,马构成交通肇事罪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从实际需要分析,吸毒人员出现幻觉或意识障碍时,往往会造成伤亡人数众多的严重交通事故,因此应严厉打击吸毒驾车犯罪。但是,从刑法的附属分析来看,刑事司法应当保持理性、谨慎、谦虚的精神,不应当仅仅因为吸毒驾驶的严重后果而客观地归罪于犯罪,不加区别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本案中,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辆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应依法严惩。但根据以上分析,马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持反对和否定的态度,其过错形式为过失。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更能体现罪刑均衡。

以上是边肖对“如何定性吸毒后驾驶车辆的事故行为”问题的回答。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五六懂法网网也为律师提供专业的在线咨询服务。欢迎咨询法律。

众所周知,吸毒是违法的。那么,如何识别吸毒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呢?针对这个问题,五六懂法网网整理了以下案例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何定性吸毒后开车的行为

马和万是知己。有一天,某个人心情不好后,马告诉某个人,抽大麻可以意气风发,无忧无虑,并提供大麻。马和马抽完大麻后,马开着机动车辆去郊外兜风。因为大麻引起的幻觉,他们失去了意识,无法控制车辆。他们驾驶的机动车翻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万当场死亡。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因如下: 第一,马对吸食大麻后的行为失控有一定的认识。他知道开车载着别人,从市区到郊区旅行,容易出事故。他吸毒后仍继续驾车,主观上让有害结果发生,意图危害公共安全。马开车兜风的意图只是他最初的驾车想法,不能认定他对吸毒后继续驾车的危害后果有所疏忽。其次,马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客观上造成一死一轻伤,车辆损坏报废,公私财产损失严重。因此,马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马是故意或者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马的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和严重的财产损失,他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边肖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重大交通事故中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客观和主观的审查分析。

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侵害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在侵害对象的范围和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上较大,在主观意识上是故意。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结合相关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马并没有主观上故意或者放任交通事故的发生,而是在意志状态下反对和否认交通事故的发生,即过错的形式是过失,其行为符合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以危险方法制造交通事故罪的构成特征。因为与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有关,所以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比较合适。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吸毒驾驶)时,驾驶员处于高度兴奋或疲劳、无意识状态,有的甚至出现严重的意识障碍和行为失控,对车辆的控制能力大大减弱,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危险范围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都处于无法控制的状态。

首先,就意识因素而言,马是反对发生交通事故的。马知道自己吸毒后会失去意识和自制力,认为只要小心驾驶就能避免危险,这是过度自信的错。事故发生后,马本人受伤晕倒。当他醒来时,有一阵子他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他康复后,发现自己已经当场死亡。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马对有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他在给吴柳的告白中悲伤地说了一句“没想到会有人因此而死”,说明他对吸毒后不良反应的认识还是比较浅的,但他只是模模糊糊、模模糊糊地认识到吸毒后开车可能有危险,但他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误以为这样危险的可能性很小。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中提出的从客观行为分析醉酒司机主观心态的识别方法,对于判断吸毒司机的主观心态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事故发生后,万某当场死亡,马某因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逃离现场,可视为交通事故逃逸。《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事故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从处理效果来看,马构成交通肇事罪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从实际需要分析,吸毒人员出现幻觉或意识障碍时,往往会造成伤亡人数众多的严重交通事故,因此应严厉打击吸毒驾车犯罪。但是,从刑法的附属分析来看,刑事司法应当保持理性、谨慎、谦虚的精神,不应当仅仅因为吸毒驾驶的严重后果而客观地归罪于犯罪,不加区别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本案中,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辆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应依法严惩。但根据以上分析,马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持反对和否定的态度,其过错形式为过失。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更能体现罪刑均衡。

以上是边肖对“如何定性吸毒后驾驶车辆的事故行为”问题的回答。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五六懂法网网也为律师提供专业的在线咨询服务。欢迎咨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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