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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共犯是不是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有共犯的情况吗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芮昌勋 时间:2021-07-02 07:31:40浏览129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行为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仅违反了我国《总则》第《刑法》条规定的刑法原则,而且明显违背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现作者发表拙见,希望与同行探讨,欢迎批评指导。

第一,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不应该有共同犯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从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来看,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失和过度自信,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行为人可能意识到违章行为,如酒驾、超载、超速等。但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而不能预见,或者可以通过预见但轻信而避免,从而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从主观要件来看,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甚至有学者将交通肇事罪称为过失犯罪之冠,这意味着本罪是最典型的过失犯罪。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负刑事责任的,按其罪行分别处罚。”这一条是《刑法》总则中规定的,所以可以说是刑法基本原则之外的另一项重要原则,如“犯罪法定原则”、“无罪推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然而,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显然违反了这一重要原则。

二、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条所列情形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从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和侵害对象来看,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危及未特定大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所以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在现实中,行为人在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之前,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所受到的损害,即不确定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哪些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受到——对象的危害,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会受到危害,否则构成其他犯罪。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损害后果基本确定,即基本明确哪些人、哪些财产受到损害,被侵害的对象不再是未指明的,而是具体的。此时,如果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行为人逃逸,造成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应当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行为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仅违反了我国《总则》第《刑法》条规定的刑法原则,而且明显违背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现作者发表拙见,希望与同行探讨,欢迎批评指导。

第一,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不应该有共同犯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从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来看,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失和过度自信,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行为人可能意识到违章行为,如酒驾、超载、超速等。但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而不能预见,或者可以通过预见但轻信而避免,从而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从主观要件来看,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甚至有学者将交通肇事罪称为过失犯罪之冠,这意味着本罪是最典型的过失犯罪。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负刑事责任的,按其罪行分别处罚。”这一条是《刑法》总则中规定的,所以可以说是刑法基本原则之外的另一项重要原则,如“犯罪法定原则”、“无罪推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然而,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显然违反了这一重要原则。

二、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条所列情形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从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和侵害对象来看,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危及未特定大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所以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在现实中,行为人在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之前,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所受到的损害,即不确定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哪些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受到——对象的危害,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会受到危害,否则构成其他犯罪。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损害后果基本确定,即基本明确哪些人、哪些财产受到损害,被侵害的对象不再是未指明的,而是具体的。此时,如果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行为人逃逸,造成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应当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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