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章海亦 时间:2021-07-02 08:36:43浏览79次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水平如何?五六懂法网通讯告诉你了。一、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水平:

1、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所谓“重大事故”,是指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1)、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且均为或主要为事故责任者;

(2)死亡三人以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30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一人以上因交通事故受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效的机动车的;

(四)明知是无照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

(6)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两个问题:

(1)司法解释将财产损失的数额界定为“无能力赔偿的数额”。据此,无论交通事故造成何种财产损失,只要行为人能够赔偿,就不成立犯罪。有人认为这样会造成实质性的不公平。但其实这个规定是合理的。首先,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而过失毁坏财物一般不构成犯罪。这个规定也符合刑法中的谦抑性原则。其次,如果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他就要承担损失。如果还是像没有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肇事者一样被定罪处罚,其实更不公平。

(2)根据本《解释》,构成犯罪所需的“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仅指“对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不包括对行为人本人财产的损失。

2.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下,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认定。 第一,逃跑的前提是“逃避法律追究”。其次,逃生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不应只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事故发生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的人员,也应视为“交通事故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形”,《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形”:

(1)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且均为事故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

(2)死亡6人以上,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3.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导致受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然而,刑法理论中对“逃逸致人死亡”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了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因此,《解释》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藏匿或者遗弃,致使受害人因无法获得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值得研究的是,《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行为人逃逸,导致受害人因缺乏救助死亡的。”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故意犯罪,所以“交通肇事罪共犯”的提法实在令人费解。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水平如何?五六懂法网通讯告诉你了。一、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水平:

1、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所谓“重大事故”,是指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1)、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且均为或主要为事故责任者;

(2)死亡三人以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30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一人以上因交通事故受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效的机动车的;

(四)明知是无照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

(6)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两个问题:

(1)司法解释将财产损失的数额界定为“无能力赔偿的数额”。据此,无论交通事故造成何种财产损失,只要行为人能够赔偿,就不成立犯罪。有人认为这样会造成实质性的不公平。但其实这个规定是合理的。首先,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而过失毁坏财物一般不构成犯罪。这个规定也符合刑法中的谦抑性原则。其次,如果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他就要承担损失。如果还是像没有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肇事者一样被定罪处罚,其实更不公平。

(2)根据本《解释》,构成犯罪所需的“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仅指“对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不包括对行为人本人财产的损失。

2.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下,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认定。 第一,逃跑的前提是“逃避法律追究”。其次,逃生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不应只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事故发生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的人员,也应视为“交通事故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形”,《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形”:

(1)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且均为事故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

(2)死亡6人以上,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3.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导致受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然而,刑法理论中对“逃逸致人死亡”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了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因此,《解释》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藏匿或者遗弃,致使受害人因无法获得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值得研究的是,《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行为人逃逸,导致受害人因缺乏救助死亡的。”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故意犯罪,所以“交通肇事罪共犯”的提法实在令人费解。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