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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应该如何处罚,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该如何处罚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章海亦 时间:2021-07-02 13:46:42浏览62次

在刑事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事故发生后找人承担责任的行为频繁发生。有的人在一辆车里,有的是亲戚朋友,有的可能被司机代替。动机不同,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交通肇事人逃避法律追究。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法查处。为了正确处理冒名顶替刑事交通事故案件,准确打击交通事故和替罪羊,遏制冒名顶替案件的再次发生,笔者就冒名顶替案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一,交通事故后找人顶罪的行为是交通事故后的逃逸。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从这个解释可以看出: 第一,行为人应当具有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其次,交通事故后行为人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交通事故发生后,这位演员找人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后,演员立即离开现场。即使他在现场,他也不会承认自己是闹事者。他必须找别人来代替他的行为,被代替的人就要承担他的责任。所以,还是应该视为一种逃避行为。毫无疑问,肇事者找人顶罪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调查。因此,行为人找人顶罪的行为应视为交通事故后逃逸。

(2)部分行为人觉得有罪,找人承担责任后向交警部门自首,如实供述造成交通事故罪。有人认为,像这种情况,不能认为是逃避法律追究,也不能认为是交通事故后逃逸。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后自首不影响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认定。就像有些小偷,偷了自己的财物后感到不安,主动归还给失主,应该还是认为自己犯了盗窃罪。“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量刑情节一旦形成,就无法逆转。事后,行为人感到不安,主动向有关部门说明问题,这是从主观逃避法律追究到主动接受治疗的转变,只能认定自己是在逃避交通事故后自首的。交通事故后自首,是另一种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因此,我们不能否认他后来自首逃避法律调查的事实。

二、冒名顶替者应根据不同情况定罪。

冒名顶替者是一般主体的,应当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员、翻译等冒充有罪的,就应该以伪证罪定罪。因此,在处理交通肇事后逃逸刑事案件时,应正确区分容留罪和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是指证人、鉴定人、记录员、翻译人员对刑事诉讼中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情况,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刑事证据的行为。(一)容留人罪,是指谎称自己是犯罪分子的行为。 (2)伪证罪和窝藏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区别如下:1。容留罪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负有刑事责任的人;伪证罪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员和翻译。2.容留罪所涵盖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后未被拘留、因怕犯罪而被逮捕、绳之以法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依法逃脱羁押、拘留的未决犯、已决犯;伪证罪的客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未决犯。3.窝藏罪犯的行为可以在国际刑事调查之前发生

交通事故冒充他人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客观上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以掩盖犯罪分子,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这类案件只按容留罪定罪处罚,但实际上并没有区分犯罪主体,混淆了容留罪与伪证罪的界限。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区分这类犯罪的主体,看犯罪主体是否具有证人身份。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员、翻译等假装有罪的人,就应该以伪证罪定罪。如果是一般主体,则认定为窝藏包庇罪。区分两罪的关键是从主体上区分,看是否具有证人身份。可以知道,如果本不具备证人身份,即不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冒充证人,即使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况作了虚假陈述,也不能定伪证罪,而应定窝藏罪;相反,虽然证人确实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但如果陈述的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就不是伪证罪,而是包庇罪。如果有证人身份,而谎报的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那么就存在法律法规竞合的情况。根据特别法规优于普通法规的原则,伪证罪应适用特别法规。

在刑事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事故发生后找人承担责任的行为频繁发生。有的人在一辆车里,有的是亲戚朋友,有的可能被司机代替。动机不同,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交通肇事人逃避法律追究。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法查处。为了正确处理冒名顶替刑事交通事故案件,准确打击交通事故和替罪羊,遏制冒名顶替案件的再次发生,笔者就冒名顶替案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一,交通事故后找人顶罪的行为是交通事故后的逃逸。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从这个解释可以看出: 第一,行为人应当具有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其次,交通事故后行为人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交通事故发生后,这位演员找人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后,演员立即离开现场。即使他在现场,他也不会承认自己是闹事者。他必须找别人来代替他的行为,被代替的人就要承担他的责任。所以,还是应该视为一种逃避行为。毫无疑问,肇事者找人顶罪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调查。因此,行为人找人顶罪的行为应视为交通事故后逃逸。

(2)部分行为人觉得有罪,找人承担责任后向交警部门自首,如实供述造成交通事故罪。有人认为,像这种情况,不能认为是逃避法律追究,也不能认为是交通事故后逃逸。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后自首不影响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认定。就像有些小偷,偷了自己的财物后感到不安,主动归还给失主,应该还是认为自己犯了盗窃罪。“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量刑情节一旦形成,就无法逆转。事后,行为人感到不安,主动向有关部门说明问题,这是从主观逃避法律追究到主动接受治疗的转变,只能认定自己是在逃避交通事故后自首的。交通事故后自首,是另一种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因此,我们不能否认他后来自首逃避法律调查的事实。

二、冒名顶替者应根据不同情况定罪。

冒名顶替者是一般主体的,应当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员、翻译等冒充有罪的,就应该以伪证罪定罪。因此,在处理交通肇事后逃逸刑事案件时,应正确区分容留罪和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是指证人、鉴定人、记录员、翻译人员对刑事诉讼中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情况,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刑事证据的行为。(一)容留人罪,是指谎称自己是犯罪分子的行为。 (2)伪证罪和窝藏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区别如下:1。容留罪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负有刑事责任的人;伪证罪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员和翻译。2.容留罪所涵盖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后未被拘留、因怕犯罪而被逮捕、绳之以法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依法逃脱羁押、拘留的未决犯、已决犯;伪证罪的客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未决犯。3.窝藏罪犯的行为可以在国际刑事调查之前发生

交通事故冒充他人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客观上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以掩盖犯罪分子,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这类案件只按容留罪定罪处罚,但实际上并没有区分犯罪主体,混淆了容留罪与伪证罪的界限。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区分这类犯罪的主体,看犯罪主体是否具有证人身份。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员、翻译等假装有罪的人,就应该以伪证罪定罪。如果是一般主体,则认定为窝藏包庇罪。区分两罪的关键是从主体上区分,看是否具有证人身份。可以知道,如果本不具备证人身份,即不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冒充证人,即使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况作了虚假陈述,也不能定伪证罪,而应定窝藏罪;相反,虽然证人确实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但如果陈述的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就不是伪证罪,而是包庇罪。如果有证人身份,而谎报的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那么就存在法律法规竞合的情况。根据特别法规优于普通法规的原则,伪证罪应适用特别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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