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交通肇事作者:有姝美 时间:2021-07-02 15:11:43浏览84次
交通肇事罪,第一,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
二、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济宁市刑事辩护律师杜菲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有三种不同的处罚级别(量刑等级):
(一)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少数)。
济宁刑事辩护律师杜菲犯有交通事故罪
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所谓“重大事故”,是指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且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人的;
(2)死亡三人以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一人以上因交通事故受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效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照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行驶的;
(6)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其他特别糟糕的情况
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形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且全部或者主要负责的;
(2)死亡6人以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60万元以上赔偿的。
济宁市刑事辩护律师杜菲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少数)。
集宁刑事律师杜菲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辩护!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依照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四)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多人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五)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造成多人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六)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故障的机动车,驾驶造成多人重伤,并对事故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七)明知是无照机动车或者已经报废,造成多人重伤,并对事故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9)因严重超载驾驶造成多人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交通肇事罪,第一,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
二、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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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有三种不同的处罚级别(量刑等级):
(一)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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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所谓“重大事故”,是指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且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人的;
(2)死亡三人以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一人以上因交通事故受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效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照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行驶的;
(6)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其他特别糟糕的情况
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形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且全部或者主要负责的;
(2)死亡6人以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60万元以上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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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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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依照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四)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多人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五)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造成多人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六)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故障的机动车,驾驶造成多人重伤,并对事故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七)明知是无照机动车或者已经报废,造成多人重伤,并对事故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9)因严重超载驾驶造成多人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