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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意见怎么写,量刑辩护意见怎么写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亢梦凡 时间:2021-07-02 17:01:43浏览86次

在当今社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因为某种原因犯罪,我们会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的时候要求写辩护意见。那么,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怎么写呢?接下来五六懂法网的小系列会整理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交通肇事罪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顾某。2015年1月7日被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捕。他目前被拘留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x正,* *松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A *刚,* *宋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xx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采用简易程序,进行独审,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案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定代理检察员鞠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及其辩护人杨旭正、阿Xgang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顾某在北京市海淀区马莲华北路小家河35号东侧与骑电动自行车从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李某相撞,因抢救无效于2014年11月14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死于外伤性重度脑损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顾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被告人顾为全部责任人。

2015年1月7日,被告人顾某经电话传唤到庭,然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的近亲属表示不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另据调查,被告顾某已支付被害人李某部分医疗费。

根据上述事实,被告人谷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有被告人谷的供述、证人刘、翟的证言、手头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122报警站事故电话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法医鉴定意见、海淀“8.9”事故。被告人顾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顾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民事赔偿的主体是租赁公司,但他还是积极协调尽快赔偿,并且已经自首。建议法院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我们认为,被告顾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该受到处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顾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顾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抢救受害人并报警,并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自首。到案后,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并且已经支付了受害人的部分医疗费,法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未能保证安全,造成一人死亡,并对事故负全责,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明显,不宜适用缓刑。因此,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会被法院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由法院自行决定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和第67条第1款,判决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我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是书面上诉,应提交一份上诉原件和一份副本。

法官:郑兴宏。

希望能帮你解决相关问题。如有疑问,请在本网站咨询律师。

在当今社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因为某种原因犯罪,我们会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的时候要求写辩护意见。那么,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怎么写呢?接下来五六懂法网的小系列会整理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交通肇事罪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顾某。2015年1月7日被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捕。他目前被拘留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x正,* *松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A *刚,* *宋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xx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采用简易程序,进行独审,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案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定代理检察员鞠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及其辩护人杨旭正、阿Xgang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顾某在北京市海淀区马莲华北路小家河35号东侧与骑电动自行车从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李某相撞,因抢救无效于2014年11月14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死于外伤性重度脑损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顾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被告人顾为全部责任人。

2015年1月7日,被告人顾某经电话传唤到庭,然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的近亲属表示不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另据调查,被告顾某已支付被害人李某部分医疗费。

根据上述事实,被告人谷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有被告人谷的供述、证人刘、翟的证言、手头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122报警站事故电话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法医鉴定意见、海淀“8.9”事故。被告人顾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顾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民事赔偿的主体是租赁公司,但他还是积极协调尽快赔偿,并且已经自首。建议法院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我们认为,被告顾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该受到处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顾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顾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抢救受害人并报警,并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自首。到案后,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并且已经支付了受害人的部分医疗费,法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未能保证安全,造成一人死亡,并对事故负全责,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明显,不宜适用缓刑。因此,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会被法院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由法院自行决定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和第67条第1款,判决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我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是书面上诉,应提交一份上诉原件和一份副本。

法官:郑兴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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