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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定性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脱乐然 时间:2021-07-03 08:06:46浏览55次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时以上有期徒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依法惩治交通事故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条交通运输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三十万元以上赔偿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承担全部或者主要事故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饮酒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明知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有故障的; (四)明知是无牌照机动车或者已经报废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调查而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并且是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者; (二)死亡六人以上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60万元以上赔偿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导致受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教唆或者强迫他人非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实施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重大交通事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30万元至60万元、60万元至100万元的范围内,确定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征点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后果不是特别严重、赔偿为正的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同时应当避免过度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有追逐取乐、攀比、求刺激、路上超速50%以上等动机; (三)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后逃逸的; (4)斑马线上行人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 (五)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形”; (6)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饮酒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二)无驾驶资格人员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三)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更换的; (五)明知是无照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安全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零部件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机动车并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导致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2.《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辨认警察,保护事故现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将交通事故发生后报警、事故现场等待处理的行为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从而认定被告人自首。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时以上有期徒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依法惩治交通事故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条交通运输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三十万元以上赔偿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承担全部或者主要事故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饮酒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明知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有故障的; (四)明知是无牌照机动车或者已经报废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调查而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并且是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者; (二)死亡六人以上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60万元以上赔偿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导致受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教唆或者强迫他人非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实施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重大交通事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30万元至60万元、60万元至100万元的范围内,确定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征点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后果不是特别严重、赔偿为正的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同时应当避免过度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有追逐取乐、攀比、求刺激、路上超速50%以上等动机; (三)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后逃逸的; (4)斑马线上行人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 (五)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形”; (6)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饮酒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二)无驾驶资格人员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三)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更换的; (五)明知是无照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安全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零部件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机动车并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导致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2.《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辨认警察,保护事故现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将交通事故发生后报警、事故现场等待处理的行为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从而认定被告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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