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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车没有备案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雇人驾改装车酿车祸是否与司机同罪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脱乐然 时间:2021-07-03 16:46:47浏览142次

[案例]

2012年2月17日,李用自己的拖拉机将一辆擅自改装并装载其他18辆超载、超长、超宽、超高的拖车牵引至贵州,并指令司机赵、董轮流驾驶。 第二天7点左右,赵驾车来到南丹县210国道2667 km 800 m(大坪拉西)下坡路段,跟随前方车辆行驶。当他发现车辆刹车失灵时,赵把车开向左边的路,以避开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车辆。正巧,崔某开的大客车从对面开来,发现对面的客车停了下来,向右转。赵驾驶的车辆无法刹车,继续向前滑行。与公交车相遇时,拖车左侧与公交车左侧相撞,造成车上6名乘客曹、青、王、蔡、龚、刘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及拖车上6辆商务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经鉴定,事故重型半挂车牵引车和特殊结构事故重型半挂车的制动系统不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据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称,赵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分歧]

本案对肇事司机的定罪没有异议,但对车主李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李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李虽然擅自修改了拖车的形状,但与本案事故不一定相关;而且,李灿不会开车,也不知道车子有问题。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知道车太长、太宽、太高、超载,过站时发现车已过四,主动缴纳罚款。所以他主观上知道车超载了,还是让赵开车。汽车超载与事故有必然联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估]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严重超载行驶; "第七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教唆或者强迫他人非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造成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李作为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追求利益,擅自打开拖车上的活动车架,非法装载他人超载、超长、超宽、超高超过驾驶证规定的宽、长、高的18辆车,并聘请赵、董轮流驾驶。尽管不会开车,对该车的各项性能也不熟悉,但有证据表明,检查人员在经过车站途中发现该车已超过四辆,而李当时也主动缴纳了罚款,应视为明知该车主观上超载,但仍让赵继续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李应被判犯有交通事故罪并受到处罚。

[案例]

2012年2月17日,李用自己的拖拉机将一辆擅自改装并装载其他18辆超载、超长、超宽、超高的拖车牵引至贵州,并指令司机赵、董轮流驾驶。 第二天7点左右,赵驾车来到南丹县210国道2667 km 800 m(大坪拉西)下坡路段,跟随前方车辆行驶。当他发现车辆刹车失灵时,赵把车开向左边的路,以避开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车辆。正巧,崔某开的大客车从对面开来,发现对面的客车停了下来,向右转。赵驾驶的车辆无法刹车,继续向前滑行。与公交车相遇时,拖车左侧与公交车左侧相撞,造成车上6名乘客曹、青、王、蔡、龚、刘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及拖车上6辆商务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经鉴定,事故重型半挂车牵引车和特殊结构事故重型半挂车的制动系统不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据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称,赵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分歧]

本案对肇事司机的定罪没有异议,但对车主李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李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李虽然擅自修改了拖车的形状,但与本案事故不一定相关;而且,李灿不会开车,也不知道车子有问题。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知道车太长、太宽、太高、超载,过站时发现车已过四,主动缴纳罚款。所以他主观上知道车超载了,还是让赵开车。汽车超载与事故有必然联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估]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严重超载行驶; "第七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教唆或者强迫他人非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造成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李作为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追求利益,擅自打开拖车上的活动车架,非法装载他人超载、超长、超宽、超高超过驾驶证规定的宽、长、高的18辆车,并聘请赵、董轮流驾驶。尽管不会开车,对该车的各项性能也不熟悉,但有证据表明,检查人员在经过车站途中发现该车已超过四辆,而李当时也主动缴纳了罚款,应视为明知该车主观上超载,但仍让赵继续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李应被判犯有交通事故罪并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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