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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有哪些种类,碰瓷者定罪与使用的交通工具有关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滑美丽 时间:2021-07-03 20:16:48浏览64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速公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但是随着车辆的增多,“碰瓷”现象也越来越多,一些不法分子把“碰瓷”作为自己赚钱的途径。比如汽车在人行横道或十字路口减速时,有人故意摔倒在车前,造成对方开车撞倒的假象,并勒索。到现在也有少数人开机动车搞“碰瓷”,敲诈车主。“碰瓷”是旧社会街头流氓勒索钱财的一种方法,多指在公共场所故意造成碰撞、坠物的现象。流氓利用“恐惧和压迫”让当事人觉得“理亏”,然后敲诈勒索。关于“碰瓷”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不同的司法单位只在作者所在的城市给出了不同的性质。个人觉得应该区别对待碰瓷的人。

一、非机动车行人制造“碰瓷”,索要大量财物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对于非机动车行人制造的“碰瓷”的定性,应当认定敲诈勒索罪,而不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或者胁迫被害人,迫使其交付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相同的特征。区别在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骗取财物;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者胁迫的手段,向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在犯罪客体方面,诈骗罪侵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还有公民的人身权益或其他权益。

非机动车行人做“碰瓷”时,一旦出现“碰瓷”,基于弱势群体受到保护的社会意识,受害者更害怕行政处罚,更愿意“落户”。这时,会及时出现一些“好人”充当“调解人”。从根源上看,“碰瓷”捏造事实的目的是为了让被害人产生恐惧感,从而索取他人财物,更符合敲诈勒索的特点。如果少数受害者不愿意“私了”,要求法律解决,就违背了“碰瓷”的初衷,还会有口头恐吓:不给钱就“上市”!或者,直接使用轻微暴力,更符合敲诈勒索的特点。

二、制造“碰瓷”的机动车、行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机动车、行人制造“瓷保险杠”时,撞瓷者往往以突然刹车的手段故意与他人车辆碰撞或划伤,造成交通事故,其侵权的直接对象是被瓷撞的车辆。但由于他们也驾驶机动车并将其作为犯罪工具,无法提前确定侵权的对象和可能的结果,更无法具体预测,无法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性或行为造成的有害结果随时可能扩大或增加。例如,撞击易燃易爆物品会对未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从而危及公共安全。如果选择交通量较大的时间段,在交通大动脉上撞瓷,更容易侵害未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如造成多辆车连续追尾或路人伤亡,也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危害公共s罪的客观要求

鉴于我们之前的分析,非机动车行人制造“碰瓷”,索要大量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使用机动车制造“碰瓷”,仅使用不同工具的,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在车辆碰撞过程中,如果对方财产受到较大损害,也构成故意毁坏财产罪。部分机动车、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故意“碰瓷”,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仅实施一种犯罪行为,同时满足不同犯罪形态等数种犯罪,在法学理论上称为假想竞合犯,应当从重罪处罚。根据这一处罚原则,结合我国现行刑法对上述不同犯罪的处罚规定,应当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速公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但是随着车辆的增多,“碰瓷”现象也越来越多,一些不法分子把“碰瓷”作为自己赚钱的途径。比如汽车在人行横道或十字路口减速时,有人故意摔倒在车前,造成对方开车撞倒的假象,并勒索。到现在也有少数人开机动车搞“碰瓷”,敲诈车主。“碰瓷”是旧社会街头流氓勒索钱财的一种方法,多指在公共场所故意造成碰撞、坠物的现象。流氓利用“恐惧和压迫”让当事人觉得“理亏”,然后敲诈勒索。关于“碰瓷”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不同的司法单位只在作者所在的城市给出了不同的性质。个人觉得应该区别对待碰瓷的人。

一、非机动车行人制造“碰瓷”,索要大量财物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对于非机动车行人制造的“碰瓷”的定性,应当认定敲诈勒索罪,而不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或者胁迫被害人,迫使其交付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相同的特征。区别在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骗取财物;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者胁迫的手段,向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在犯罪客体方面,诈骗罪侵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还有公民的人身权益或其他权益。

非机动车行人做“碰瓷”时,一旦出现“碰瓷”,基于弱势群体受到保护的社会意识,受害者更害怕行政处罚,更愿意“落户”。这时,会及时出现一些“好人”充当“调解人”。从根源上看,“碰瓷”捏造事实的目的是为了让被害人产生恐惧感,从而索取他人财物,更符合敲诈勒索的特点。如果少数受害者不愿意“私了”,要求法律解决,就违背了“碰瓷”的初衷,还会有口头恐吓:不给钱就“上市”!或者,直接使用轻微暴力,更符合敲诈勒索的特点。

二、制造“碰瓷”的机动车、行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机动车、行人制造“瓷保险杠”时,撞瓷者往往以突然刹车的手段故意与他人车辆碰撞或划伤,造成交通事故,其侵权的直接对象是被瓷撞的车辆。但由于他们也驾驶机动车并将其作为犯罪工具,无法提前确定侵权的对象和可能的结果,更无法具体预测,无法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性或行为造成的有害结果随时可能扩大或增加。例如,撞击易燃易爆物品会对未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从而危及公共安全。如果选择交通量较大的时间段,在交通大动脉上撞瓷,更容易侵害未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如造成多辆车连续追尾或路人伤亡,也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危害公共s罪的客观要求

鉴于我们之前的分析,非机动车行人制造“碰瓷”,索要大量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使用机动车制造“碰瓷”,仅使用不同工具的,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在车辆碰撞过程中,如果对方财产受到较大损害,也构成故意毁坏财产罪。部分机动车、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故意“碰瓷”,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仅实施一种犯罪行为,同时满足不同犯罪形态等数种犯罪,在法学理论上称为假想竞合犯,应当从重罪处罚。根据这一处罚原则,结合我国现行刑法对上述不同犯罪的处罚规定,应当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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