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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道路十字路口车祸定责,发生在乡村道路的事故应如何定罪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李幼萱 时间:2021-07-04 07:46:50浏览80次

农村公路上的事故是交通事故还是过失?案例介绍:

2006年10月24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刘驾驶一两辆摩托车,行驶在滨海县A镇至B乡一个村6组的水泥路段。由于措施不当,他遇到了从西向东横穿马路的王,致使王当场死亡。刘受伤住院,车辆部分损坏。

分歧:

关于刘的行为构成犯罪,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因是:刘驾车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使横过马路的王死亡。他的行为违反了《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应该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因如下:刘跑的某村水泥路路段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规定范围,是他的过失。与王相撞,造成王死亡,不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不应认定交通肇事罪,而应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论:

边肖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是:

首先,刘的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可以在城市之间、城乡之间和农村行驶的公共道路。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乡道是由乡镇人民政府修建、养护和管理的道路。

本案中,刘行驶的二乡某村的水泥路是一条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的公路,这条水泥路不是二乡人民政府修建和管理的,而是村民修建的,不是《条例》规定的乡道。所以不属于公交管理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的重大事故。从这个角度看,刘的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的地方。所以不具备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

根据2000年第33号最高法第《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号公告第八条第二款:“在实施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其他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郑的行为应以《刑法》条的规定为依据,以过失、

其次,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同于交通肇事罪。《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客体上,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公民生命权,造成特定个人死亡或者有限财产损失,不危害公共安全,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的范畴;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即可以同时造成多人不明死亡或者公私财产广泛损害,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二、客观行为与客观行为的重要区别在于,造成交通事故罪必须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法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交通运输活动全过程必须发生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违章行为。而过失致人死亡,则要求行为人实施不期待致人死亡的过失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最后,刘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当刘骑着摩托车在一个村子的水泥路上从南向北行驶的时候,王在他面前从东到西横穿马路。刘采取不当措施与王相撞,导致王当场死亡。客观上,刘实施了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开车过程中,刘没有料到王此时会过马路,一时大意,导致王当场死亡。主观上,刘对王的死有一种疏忽大意的心理。

因此,可以认定,本案犯罪嫌疑人刘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农村公路上的事故是交通事故还是过失?案例介绍:

2006年10月24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刘驾驶一两辆摩托车,行驶在滨海县A镇至B乡一个村6组的水泥路段。由于措施不当,他遇到了从西向东横穿马路的王,致使王当场死亡。刘受伤住院,车辆部分损坏。

分歧:

关于刘的行为构成犯罪,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因是:刘驾车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使横过马路的王死亡。他的行为违反了《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应该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因如下:刘跑的某村水泥路路段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规定范围,是他的过失。与王相撞,造成王死亡,不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不应认定交通肇事罪,而应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论:

边肖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是:

首先,刘的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可以在城市之间、城乡之间和农村行驶的公共道路。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乡道是由乡镇人民政府修建、养护和管理的道路。

本案中,刘行驶的二乡某村的水泥路是一条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的公路,这条水泥路不是二乡人民政府修建和管理的,而是村民修建的,不是《条例》规定的乡道。所以不属于公交管理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的重大事故。从这个角度看,刘的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的地方。所以不具备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

根据2000年第33号最高法第《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号公告第八条第二款:“在实施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其他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郑的行为应以《刑法》条的规定为依据,以过失、

其次,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同于交通肇事罪。《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客体上,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公民生命权,造成特定个人死亡或者有限财产损失,不危害公共安全,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的范畴;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即可以同时造成多人不明死亡或者公私财产广泛损害,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二、客观行为与客观行为的重要区别在于,造成交通事故罪必须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法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交通运输活动全过程必须发生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违章行为。而过失致人死亡,则要求行为人实施不期待致人死亡的过失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最后,刘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当刘骑着摩托车在一个村子的水泥路上从南向北行驶的时候,王在他面前从东到西横穿马路。刘采取不当措施与王相撞,导致王当场死亡。客观上,刘实施了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开车过程中,刘没有料到王此时会过马路,一时大意,导致王当场死亡。主观上,刘对王的死有一种疏忽大意的心理。

因此,可以认定,本案犯罪嫌疑人刘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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