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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判决书,交通肇事罪普通程序判决书范本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9 09:55:01浏览150次

交通肇事罪是刑法规定的一种犯罪。在正常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他将被检察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审判并作出判决。因此,你一定想了解交通肇事罪普通程序判决书范本?接下来,五六懂法网边肖将详细介绍你。

交通肇事罪普通程序判决书范本

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

被告褚某,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2015年7月20日,他因交通事故罪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5日,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以阿尔诸那公诉书2015年第117号起诉被告人褚xx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公开审理。阿隆齐州人民检察院任命xx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于2015年7月11日4时许驾驶黑色MC62XX金杯轻型卡车从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沿省道行驶19公里110米至扎兰屯市时,因疲劳驾驶失控,行驶在右路基下,造成赵A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赵谋甲被送往阿荣旗的一家医院进行无效抢救后死亡。同一天下午5: 08,当天开始时,某某人打电话报案,并在阿荣旗一家医院等待交通警察部队的工作人员如实认罪。据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的法医尸检,赵某死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闭合性胸部损伤。根据阿荣旗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楚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鉴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证据,如对案件来源的说明、被告的到达过程、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初牧、苏牧等证人的证言、被告的陈述和申辩、专家意见、现场调查记录等。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褚某在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应当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楚某有自首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要求。他可能会被从轻或减轻处罚。

当天开始时,被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了无正当理由的如实陈述。

经本院调查,2015年7月11日4时许,被告人褚某驾驶黑色MC62XX金杯轻型货车沿省内主要走廊由东向西行驶19公里110米时,由于褚某疲劳驾驶,不小心将车开进道路右侧路基下的排水沟,将司机赵某抛出车外,造成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天凌晨5: 08,某某打电话报案,在阿龙奇的一家医院等候阿龙奇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据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的法医尸检,赵某死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闭合性胸部损伤。根据阿荣旗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楚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被告朱某亦与受害人赵某的母亲赵某的妻子高某达成赔偿协议

证据1,对案件来源和被告到达的描述,确认阿荣旗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5年7月11日5: 08接到阿荣旗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命令。在通话开始时,xx做了一个报告,驾驶着一辆金杯轻型卡车行驶在距离省道19公里的路基下。乘客赵xx被阿荣旗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请求交警大队处理。接到报警电话后,通过电话联系到了楚牧。Chumou说他在阿荣旗的一家医院等交警。交警把楚牧带回交警大队问话。

证据2: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尸检报告证实,赵某死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闭合性胸部损伤。

证据3:阿荣旗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认褚某的交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 (2)条的规定,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证据4: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苏某、赵某加、楚某于2015年7月10日乘坐楚某驾驶的车辆从莫里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的一个村庄出发,前往扎兰屯市。赵某某坐在副驾驶位上,苏某某和楚某某躺在车后座上。在旅途中,汽车停下来,说要睡觉了。后来,当它继续行驶的时候,苏还是不清楚。直到汽车掉进下水道,Suxx才醒来。苏某醒来时,发现楚某和赵某都在车外,车在排水沟内,赵某和楚某在排水沟北侧的舞台上。当时,楚坐在地上,赵躺在地上。赵的右手断了,还在流血。后来,救护车来了,朱某和朱某把赵某送到医院,留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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