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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什么是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夷妙珍 时间:2021-07-04 15:26:51浏览99次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行为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帮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解释》中“共犯”是共同犯罪人。也就是说,在本案中,上述人员与行为人共同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关于交通事故嫌疑人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问题,司法界存在一定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应当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有的认为应当是容留他人罪,有的认为属于交通肇事罪。《解释》的颁布,消除了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的困惑,但理论界的争议并未停止。笔者认为,上述《解释》发起共同过失犯罪,超越了法定的法律解释权限,违反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是越权解释。因下列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罪不存在共犯:

首先,《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应当排除在共同犯罪之外。而且作为共同犯罪,所有犯罪分子之间应该存在犯罪故意联系,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犯罪故意,更不用说犯罪故意联系了。在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中,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无意中与他人接触,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因此不存在共同犯罪。在同一刑法体系中,交通肇事罪被认定为典型的过失犯罪,而过失犯罪被排除在共同犯罪之外,但《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交通肇事共同犯罪,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逃逸行为和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为和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在定罪层面上没有意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逃逸致人死亡仅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承担该量刑情节的主体只能是交通肇事人,不能是其他人。

其次,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来看,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典型的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过失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和刑法理论,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因此交通肇事罪根本不存在共犯问题。教唆逃逸行为虽然主观上属于故意范畴,但教唆逃逸行为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的目的是使他人或自己逃避法律追究。因此,不能因为行为人有共同的逃逸行为故意,就认为他们是交通事故的故意共同犯罪。因此,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指使驾驶人逃逸的乘客,不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行为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帮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解释》中“共犯”是共同犯罪人。也就是说,在本案中,上述人员与行为人共同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关于交通事故嫌疑人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问题,司法界存在一定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应当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有的认为应当是容留他人罪,有的认为属于交通肇事罪。《解释》的颁布,消除了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的困惑,但理论界的争议并未停止。笔者认为,上述《解释》发起共同过失犯罪,超越了法定的法律解释权限,违反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是越权解释。因下列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罪不存在共犯:

首先,《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应当排除在共同犯罪之外。而且作为共同犯罪,所有犯罪分子之间应该存在犯罪故意联系,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犯罪故意,更不用说犯罪故意联系了。在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中,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无意中与他人接触,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因此不存在共同犯罪。在同一刑法体系中,交通肇事罪被认定为典型的过失犯罪,而过失犯罪被排除在共同犯罪之外,但《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交通肇事共同犯罪,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逃逸行为和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为和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在定罪层面上没有意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逃逸致人死亡仅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承担该量刑情节的主体只能是交通肇事人,不能是其他人。

其次,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来看,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典型的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过失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和刑法理论,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因此交通肇事罪根本不存在共犯问题。教唆逃逸行为虽然主观上属于故意范畴,但教唆逃逸行为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的目的是使他人或自己逃避法律追究。因此,不能因为行为人有共同的逃逸行为故意,就认为他们是交通事故的故意共同犯罪。因此,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指使驾驶人逃逸的乘客,不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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