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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立案标准和量刑,交通肇事刑事拘留条件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仉巧夏 时间:2021-07-04 16:16:51浏览119次

[正文/陈菊律师,请注明作者及联系授权]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刑事拘留、罚款: (一)追逐竞跑,情节恶劣的; (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速度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定罪处罚。犯前四项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断水、爆炸、投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广东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交通/非交通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区分事故责任的基础上:

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因交通事故重伤一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基准刑可以提高30%以下:

1.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2.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效的机动车的;

3.明知是无照机动车或者已经报废,或者严重超载行驶的;

4.为逃避法律追究或者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而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有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形”,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 .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并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3.引起直接的

2.直接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损失的,每增加一万元无力赔偿数额,可以加重一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处罚金额的情形。

四、“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后的人逃避法律追究,导致被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行为。

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5.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将其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六、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教唆或者强迫他人非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造成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

交通事故造成亲属死亡的,基准刑可以减少40%以下。

交通肇事罪虽然不构成自首,但如果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可以将基准刑降低20%以下。

七、在实施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正文/陈菊律师,请注明作者及联系授权]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刑事拘留、罚款: (一)追逐竞跑,情节恶劣的; (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速度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定罪处罚。犯前四项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断水、爆炸、投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广东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交通/非交通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区分事故责任的基础上:

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因交通事故重伤一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基准刑可以提高30%以下:

1.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2.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效的机动车的;

3.明知是无照机动车或者已经报废,或者严重超载行驶的;

4.为逃避法律追究或者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而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有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形”,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 .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并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3.引起直接的

2.直接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损失的,每增加一万元无力赔偿数额,可以加重一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处罚金额的情形。

四、“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后的人逃避法律追究,导致被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行为。

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5.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将其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六、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教唆或者强迫他人非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造成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

交通事故造成亲属死亡的,基准刑可以减少40%以下。

交通肇事罪虽然不构成自首,但如果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可以将基准刑降低20%以下。

七、在实施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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