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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交通肇事罪的适用范围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李幼萱 时间:2021-07-04 17:01:51浏览113次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因此,我们仍然用四个构成要件来描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唯一的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那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确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至二年有期徒刑。

(2)四人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三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次,基准刑罚可以确定3至6个月。

(四)对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对事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法赔偿数额在30万元(各地区可以在30万元至60万元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的起始数额标准)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如果无法增加赔偿金额,可以适当增加处罚金额,确定基准处罚。

(五)致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解释》,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每增加一项情节,可以加重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6个月刑期,以确定基准刑期。

2.有《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

(一)交通事故中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逃逸的;或者死了三个人,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并且逃脱了;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金额30万元,并且逃逸的;或者造成一人重伤,承担全部或者主要事故责任,并有《解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2)两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次,基准刑罚可确定六个月。

(3)五人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刑期可增加三个月。

(4)如果六人死亡,且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量刑起点为三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加三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

(五)对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不能赔偿损失的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因此,我们仍然用四个构成要件来描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唯一的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那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确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至二年有期徒刑。

(2)四人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三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次,基准刑罚可以确定3至6个月。

(四)对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对事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法赔偿数额在30万元(各地区可以在30万元至60万元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的起始数额标准)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如果无法增加赔偿金额,可以适当增加处罚金额,确定基准处罚。

(五)致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解释》,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每增加一项情节,可以加重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6个月刑期,以确定基准刑期。

2.有《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

(一)交通事故中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逃逸的;或者死了三个人,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并且逃脱了;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金额30万元,并且逃逸的;或者造成一人重伤,承担全部或者主要事故责任,并有《解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2)两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次,基准刑罚可确定六个月。

(3)五人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刑期可增加三个月。

(4)如果六人死亡,且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量刑起点为三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加三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

(五)对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不能赔偿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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