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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特征,如何把握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标准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接初蓝 时间:2021-07-04 19:46:54浏览106次

如何把握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标准?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是造成交通事故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犯罪的结果条件。

目前还没有关于审理此类案件时如何理解和把握重大事故等特别恶劣情况的法律法规。作为一种过失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的交通事故,其社会危害程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二是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因此,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应从这两个方面来确定:

(一)以伤亡人数确定犯罪情节的标准。

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重大事故;如果超过2人死亡,可以认为是特别恶劣。这个标准虽然具体明确,但在处理一次事故造成大量重伤或者一次死亡多人重伤的交通肇事人员时,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显然量刑过轻,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因此,笔者建议将交通肇事罪情节标准中的伤亡人数修改为: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下,或者一人以上重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如果2人以上死亡,11人以上重伤,或者1人死亡8人以上同时重伤,则认为情节特别恶劣。本规定与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分类标准衔接协调,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

(二)以财产损失数额确定犯罪情节的标准。

1、“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客观上造成的损害或赔偿金额。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客观危害性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有形的物质损害。在以法定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犯罪所要求的危害结果发生,就可以成立犯罪。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赔偿这一客观损害,不影响犯罪的定性。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交通肇事必须造成危害社会的法律后果才能成立本罪。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公私财产的重伤、死亡或重大损失,其中“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本罪的重要要件之一。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事故只要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即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即构成本罪。至于什么是重大财产损失,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按3-6万元计算。但《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我国《刑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于任何犯罪,适用法律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所谓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具体含义是,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背景、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表现如何,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判刑、执行,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个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也要坚持这个原则,所以享有法律解释权的最高法院在解释法律时也要坚持这个基本原则。综上,笔者认为《解释》会造成公私财产的直接损失,承担事故的全部主要责任,无法赔偿30万元以上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理由不充分。

2.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舒适、豪华、高档的车辆逐渐取代了过去普通的低档车辆。因此,处理交通事故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费用必然会相应增加。如果以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作为定罪起点,大部分交通事故都超过这个标准。实践中,很少有单纯造成3-6万元财产损失的案件作为重大事故向人民法院起诉,导致法律法规与现实脱节。所以建议财产损失以6-10万元为定罪起点,直接经济损失在10-20万元以上的视为特别恶劣。

如何把握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标准?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是造成交通事故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犯罪的结果条件。

目前还没有关于审理此类案件时如何理解和把握重大事故等特别恶劣情况的法律法规。作为一种过失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的交通事故,其社会危害程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二是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因此,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应从这两个方面来确定:

(一)以伤亡人数确定犯罪情节的标准。

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重大事故;如果超过2人死亡,可以认为是特别恶劣。这个标准虽然具体明确,但在处理一次事故造成大量重伤或者一次死亡多人重伤的交通肇事人员时,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显然量刑过轻,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因此,笔者建议将交通肇事罪情节标准中的伤亡人数修改为: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下,或者一人以上重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如果2人以上死亡,11人以上重伤,或者1人死亡8人以上同时重伤,则认为情节特别恶劣。本规定与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分类标准衔接协调,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

(二)以财产损失数额确定犯罪情节的标准。

1、“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客观上造成的损害或赔偿金额。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客观危害性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有形的物质损害。在以法定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犯罪所要求的危害结果发生,就可以成立犯罪。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赔偿这一客观损害,不影响犯罪的定性。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交通肇事必须造成危害社会的法律后果才能成立本罪。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公私财产的重伤、死亡或重大损失,其中“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本罪的重要要件之一。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事故只要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即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即构成本罪。至于什么是重大财产损失,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按3-6万元计算。但《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我国《刑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于任何犯罪,适用法律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所谓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具体含义是,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背景、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表现如何,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判刑、执行,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个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也要坚持这个原则,所以享有法律解释权的最高法院在解释法律时也要坚持这个基本原则。综上,笔者认为《解释》会造成公私财产的直接损失,承担事故的全部主要责任,无法赔偿30万元以上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理由不充分。

2.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舒适、豪华、高档的车辆逐渐取代了过去普通的低档车辆。因此,处理交通事故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费用必然会相应增加。如果以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作为定罪起点,大部分交通事故都超过这个标准。实践中,很少有单纯造成3-6万元财产损失的案件作为重大事故向人民法院起诉,导致法律法规与现实脱节。所以建议财产损失以6-10万元为定罪起点,直接经济损失在10-20万元以上的视为特别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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