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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赔付吗,交通肇事后逃逸仍要理赔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仉巧夏 时间:2021-07-04 21:01:52浏览52次

交通事故后逃逸仍需解决

《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救助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一)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在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造成事故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篇文章没有任何关于“肇事逃逸”不赔偿的内容。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索赔责任。

[案例]

2011年7月29日19: 00,李Xxia驾驶一辆小轿车沿106国道南北向行驶至510KM 300M距离,与王西财驾驶的一辆普通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西财受伤,两车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事故发生后,李Xxia驾车逃离现场。交警队表示,李*夏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王*对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的保险条款,逃逸是没有赔偿的。

[判断结果]

经过审判,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的条款是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提示,以引起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注意,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如果没有及时或明确的解释,该条款将无效。因此,如果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被告应在支付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

[评估]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双方约定免除或限制一方或双方未来责任的条款。在现代合同的发展中,免责条款大量存在,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免责条款约定俗成;免责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的组成部分;免责条款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责任。

对此,很多大企业都根据自己的优势地位约定免责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解释。 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可以看出,法律根据不同情况对免责条款的效力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完全基于当事人的意愿,不违反公共利益,法律就承认免责条款的有效性。但是,法律禁止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否则不仅会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在事故发生后的逃逸导致其承担全部责任,属于赔偿免责范围,因此拒绝赔偿是合理合法的。

本案警示我们,在使用免责条款时,一定要注意对免责条款做出明确的解释,同时要对免责条款中所列的事项进行调查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侵权责任法》 #中指定的交通事故,请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五六懂法网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后逃逸仍需解决

《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救助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一)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在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造成事故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篇文章没有任何关于“肇事逃逸”不赔偿的内容。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索赔责任。

[案例]

2011年7月29日19: 00,李Xxia驾驶一辆小轿车沿106国道南北向行驶至510KM 300M距离,与王西财驾驶的一辆普通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西财受伤,两车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事故发生后,李Xxia驾车逃离现场。交警队表示,李*夏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王*对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的保险条款,逃逸是没有赔偿的。

[判断结果]

经过审判,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的条款是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提示,以引起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注意,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如果没有及时或明确的解释,该条款将无效。因此,如果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被告应在支付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

[评估]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双方约定免除或限制一方或双方未来责任的条款。在现代合同的发展中,免责条款大量存在,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免责条款约定俗成;免责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的组成部分;免责条款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责任。

对此,很多大企业都根据自己的优势地位约定免责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解释。 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可以看出,法律根据不同情况对免责条款的效力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完全基于当事人的意愿,不违反公共利益,法律就承认免责条款的有效性。但是,法律禁止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否则不仅会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在事故发生后的逃逸导致其承担全部责任,属于赔偿免责范围,因此拒绝赔偿是合理合法的。

本案警示我们,在使用免责条款时,一定要注意对免责条款做出明确的解释,同时要对免责条款中所列的事项进行调查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侵权责任法》 #中指定的交通事故,请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五六懂法网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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