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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肇事罪,村民自建道路上发生事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夷妙珍 时间:2021-07-04 22:06:53浏览63次

村民自建道路上发生的事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关键是这条路是否允许社会车辆和公众通过

案件: 2008年12月5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在觉港镇觉才路(当地村民修建)上驾驶三轮摩托车时,与同方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关死亡。

根据第一个不同意意见: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通行场所。本案中蔡路的挖掘未经公路管理部门确认,根据《公路管理条例》,不是公路。因此,挖蔡路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道路,因此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故本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应当是指允许社会机动车辆和公众通行的地方。蔡路虽然没有被公路部门验收,但是允许社会机动车辆和公众通行,所以也是法律意义上的“路”。因此,本案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评论: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根据发生地是否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进行不同的定性。交通事故一般在公共交通范围内定罪处罚,但在公共交通范围外,重大事故责任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以分别定罪处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挖蔡路是否属于公交管理范围呢?

首先,所谓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是指纳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理范围的道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没有对一些村庄进行交通管理,这些道路上没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但这些不能否认它们仍然是允许社会车辆和公众通行的“道路”的本质属性,因此应该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在这些道路上通行的社会车辆和公众不能因为交通管理部门不管理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和行人无论在什么“路上”,都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以,对一条公路是否“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理解,应该是看它是否允许社会车辆和公众通行,而不是看它是否有必要的交通信号等设施。

其次,交通肇事侵害的客体决定了这类犯罪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所有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犯罪,从行为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来看,也都是一种过失致人死亡,也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然而,立法者仍然具体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特殊的,危害公共安全,而犯罪的主体和环境是特殊的。虽然农村道路的交通量不同于公路或城市街道,但一旦肇事者无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会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甚至危害。他们的行为虽然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但更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特点。

村民自建道路上发生的事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关键是这条路是否允许社会车辆和公众通过

案件: 2008年12月5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在觉港镇觉才路(当地村民修建)上驾驶三轮摩托车时,与同方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关死亡。

根据第一个不同意意见: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通行场所。本案中蔡路的挖掘未经公路管理部门确认,根据《公路管理条例》,不是公路。因此,挖蔡路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道路,因此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故本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应当是指允许社会机动车辆和公众通行的地方。蔡路虽然没有被公路部门验收,但是允许社会机动车辆和公众通行,所以也是法律意义上的“路”。因此,本案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评论: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根据发生地是否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进行不同的定性。交通事故一般在公共交通范围内定罪处罚,但在公共交通范围外,重大事故责任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以分别定罪处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挖蔡路是否属于公交管理范围呢?

首先,所谓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是指纳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理范围的道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没有对一些村庄进行交通管理,这些道路上没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但这些不能否认它们仍然是允许社会车辆和公众通行的“道路”的本质属性,因此应该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在这些道路上通行的社会车辆和公众不能因为交通管理部门不管理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和行人无论在什么“路上”,都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以,对一条公路是否“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理解,应该是看它是否允许社会车辆和公众通行,而不是看它是否有必要的交通信号等设施。

其次,交通肇事侵害的客体决定了这类犯罪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所有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犯罪,从行为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来看,也都是一种过失致人死亡,也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然而,立法者仍然具体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特殊的,危害公共安全,而犯罪的主体和环境是特殊的。虽然农村道路的交通量不同于公路或城市街道,但一旦肇事者无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会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甚至危害。他们的行为虽然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但更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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