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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关于交通肇事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业丹丹 时间:2021-07-05 09:26:55浏览79次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运输工具和运输设备相连接的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运输。这种交通工具的特点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一旦发生事故,将危及未指明的大多数人的安全。它对公私财产造成了广泛的损害,因此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看出,本罪的客观方面由以下四个相互不可避免的因素构成:1。必须有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是处罚的法律依据。所谓交通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运行和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海、空、公路、铁路等各种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章制度和章程,以及在交通运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纪律和制度。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可能会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违章驾驶。比如道路违章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驾驶;船舶违章行为包括:船舶强行穿越,不按避让规定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的地方抛锚或者停靠;航空违规包括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接触地面等。上述侵权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和不作为。无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法的,都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这是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但没有造成上述法律上的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法行为造成,它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虽有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时间上有在先的后续关系,但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必须发生在从始发站、码头、机场到旅客离境以及在目的站、码头、机场卸货的整个运输活动过程中。就空间而言,它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和航空路线上;就时间而言,它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时空,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洗车等,一般不构成本罪。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检察院指出,对厂(矿)内机动车辆运行中发生的伤亡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人员伤亡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应当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使用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不反对交通肇事罪。但对于是否使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众说纷纭。从事交通运输活动,造成重伤、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即可以同时造成不特定的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造成事故,一般只能对特定的个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认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犯罪性质。如果他人死亡,应当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应当认定过失重伤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只能造成特定的个人伤亡或有限的损失,但不可否认对公共安全有害。而且很多城市交通事故都与非机动车非法驾驶直接或间接相关。因此,上述人员应以交通事故论处。因杀人致人死亡罪、因伤害他人过失重伤罪的处罚不合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人们一般是根据第二种意见,即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凡年满16周岁并负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部门工作的全体人员,也不能理解为火车、汽车、电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驾驶员,而应理解为直接从事运输业务、保障运输的全体人员,以及非运输人员。具体而言,运输人员包括以下四种从事运输的人员: (1)运输工具驾驶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操作人员,如调车员、道路巡警、道口看守等; (3)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者,如船长、船长、航海家、调度员等。 (4)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督员、交通警察等。他们的职责与运输直接相关。如果他们没有正确履行职责,他们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章违纪,如非驾驶人员违章驾驶,在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偷车误杀、误伤、误伤他人,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按照造成交通事故罪以其他罪论处”。这种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不以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为要件。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失和过于自信。这种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可能故意违章,如酒驾、强行超车、超速等。但他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应该预见的,但由于疏忽大意,他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他已经预见到,他可以轻信地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三.认定 (1)本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罪过,是否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是否与重大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违法行为,或者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事故是受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的,或者是山体滑坡、地裂缝、暴风雨、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的,则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不排除可能有很多原因或其他干预因素,所以这里要仔细分析干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影响。只有发现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以此罪论处;否则,不应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比如高速超车后,演员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过马路,然后转动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是因为车速太快,车子冲进人行道,严重碾压他人。此时行人过马路作为干预因素只是本案发生的条件,而事故的真正原因是违法超速,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设施罪的界限。造成交通事故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和设施罪,都是因过失而主观;客观上已经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所以我们应该严格区分它们。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前者的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非交通运输人员虽然也可以构成犯罪主体,但也必须操作交通运输工具和交通运输设备。与运输人员不同,他们只是不具备运输人员的身份;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 (2)前者发生在运输活动过程中,因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之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粗心大意造成的。

(3)无论是本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与交通工具故意伤害罪的界限,都会产生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对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表现出过失心理态度;而故意杀人或交通工具故意伤害表现为故意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

(四)本罪与以危险方法驾驶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有可能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二者有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造成交通事故罪是主观过失。以驾车打人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是故意。 第二,客观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造成严重法律后果才构成犯罪。

(5)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侵犯交通安全的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主要侵害道路、水上运输安全,严重飞行事故侵害航空运输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害整个铁路运输。 第二,客观方面造成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 第三,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4.交通肇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动词(verb的缩写)法律与司法解释【刑法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11.15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治交通事故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交通运输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区分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构成犯罪的。 第二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三十万元以上赔偿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承担全部或者主要事故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饮酒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明知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有故障的; (四)明知是无牌照机动车或者已经报废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调查而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并且是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者; (二)死亡六人以上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60万元以上赔偿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导致受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教唆或者强迫他人非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实施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重大交通事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以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共财产等重大损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1998年3月10日)第十二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与其他犯罪: (四)盗窃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运输工具和运输设备相连接的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运输。这种交通工具的特点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一旦发生事故,将危及未指明的大多数人的安全。它对公私财产造成了广泛的损害,因此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看出,本罪的客观方面由以下四个相互不可避免的因素构成:1。必须有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是处罚的法律依据。所谓交通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运行和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海、空、公路、铁路等各种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章制度和章程,以及在交通运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纪律和制度。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可能会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违章驾驶。比如道路违章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驾驶;船舶违章行为包括:船舶强行穿越,不按避让规定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的地方抛锚或者停靠;航空违规包括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接触地面等。上述侵权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和不作为。无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法的,都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这是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但没有造成上述法律上的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法行为造成,它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虽有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时间上有在先的后续关系,但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必须发生在从始发站、码头、机场到旅客离境以及在目的站、码头、机场卸货的整个运输活动过程中。就空间而言,它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和航空路线上;就时间而言,它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时空,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洗车等,一般不构成本罪。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检察院指出,对厂(矿)内机动车辆运行中发生的伤亡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人员伤亡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应当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使用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不反对交通肇事罪。但对于是否使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众说纷纭。从事交通运输活动,造成重伤、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即可以同时造成不特定的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造成事故,一般只能对特定的个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认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犯罪性质。如果他人死亡,应当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应当认定过失重伤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只能造成特定的个人伤亡或有限的损失,但不可否认对公共安全有害。而且很多城市交通事故都与非机动车非法驾驶直接或间接相关。因此,上述人员应以交通事故论处。因杀人致人死亡罪、因伤害他人过失重伤罪的处罚不合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人们一般是根据第二种意见,即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凡年满16周岁并负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部门工作的全体人员,也不能理解为火车、汽车、电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驾驶员,而应理解为直接从事运输业务、保障运输的全体人员,以及非运输人员。具体而言,运输人员包括以下四种从事运输的人员: (1)运输工具驾驶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操作人员,如调车员、道路巡警、道口看守等; (3)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者,如船长、船长、航海家、调度员等。 (4)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督员、交通警察等。他们的职责与运输直接相关。如果他们没有正确履行职责,他们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章违纪,如非驾驶人员违章驾驶,在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偷车误杀、误伤、误伤他人,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按照造成交通事故罪以其他罪论处”。这种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不以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为要件。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失和过于自信。这种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可能故意违章,如酒驾、强行超车、超速等。但他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应该预见的,但由于疏忽大意,他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他已经预见到,他可以轻信地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三.认定 (1)本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罪过,是否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是否与重大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违法行为,或者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事故是受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的,或者是山体滑坡、地裂缝、暴风雨、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的,则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不排除可能有很多原因或其他干预因素,所以这里要仔细分析干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影响。只有发现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以此罪论处;否则,不应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比如高速超车后,演员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过马路,然后转动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是因为车速太快,车子冲进人行道,严重碾压他人。此时行人过马路作为干预因素只是本案发生的条件,而事故的真正原因是违法超速,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设施罪的界限。造成交通事故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和设施罪,都是因过失而主观;客观上已经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所以我们应该严格区分它们。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前者的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非交通运输人员虽然也可以构成犯罪主体,但也必须操作交通运输工具和交通运输设备。与运输人员不同,他们只是不具备运输人员的身份;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 (2)前者发生在运输活动过程中,因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之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粗心大意造成的。

(3)无论是本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与交通工具故意伤害罪的界限,都会产生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对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表现出过失心理态度;而故意杀人或交通工具故意伤害表现为故意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

(四)本罪与以危险方法驾驶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有可能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二者有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造成交通事故罪是主观过失。以驾车打人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是故意。 第二,客观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造成严重法律后果才构成犯罪。

(5)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侵犯交通安全的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主要侵害道路、水上运输安全,严重飞行事故侵害航空运输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害整个铁路运输。 第二,客观方面造成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 第三,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4.交通肇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动词(verb的缩写)法律与司法解释【刑法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11.15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治交通事故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交通运输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区分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构成犯罪的。 第二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三十万元以上赔偿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承担全部或者主要事故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饮酒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明知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有故障的; (四)明知是无牌照机动车或者已经报废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调查而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并且是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者; (二)死亡六人以上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60万元以上赔偿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导致受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教唆或者强迫他人非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实施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重大交通事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以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共财产等重大损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1998年3月10日)第十二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与其他犯罪: (四)盗窃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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