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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罪相关司法解释的质疑与建议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9 16:20:03浏览96次

作者简介:蒋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死亡、重伤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一种典型的结果犯,即把严重后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成立的客观要件。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严重后果,就不构成犯罪。1987年8月,**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旧解释),明确规定了本罪的客观要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和新刑法的出现,**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对旧解释中的规定作出了更为详细和切实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对第二条**款第3项的新解释的执行存在一些疑问。本文拟就此谈一些看法,以征求理论界和实务界同仁的意见。

一、新解释对旧解释的修正

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有一天,张在高速公路上开着他那辆价值5万元的汽车,在路上撞上了一棵大树,导致汽车报废。按照旧的解释,张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旧的解释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从三万元至六万元不等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里,私有财产是自己的私有财产还是他人的私有财产还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在上述情况下,由于非法驾驶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只符合申报标准,而不造成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财产损失,或者其他公共或私人财产损失不符合申报标准,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为了避免这种尴尬局面,新的解释规定,“任何人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的直接损失,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事故,无法赔偿金额超过30万元,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新解释对旧解释的修改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新解释规定的不能赔偿的限制在实践中导致了以下问题:

第二,无力赔偿的时限不明确,难以界定。

新的解释没有具体说明不能给予赔偿的时间,即立案的时间,或批准逮捕、起诉和审判的时间。因此,这类案件往往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争吵,以及长期拘留。假设边界在立案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立案时不能作出赔偿,如果他在被捕后能够作出赔偿,他就会作出错误的逮捕。同样,如果他能够在审判时再次作出赔偿,他将根据罪行的合法性原则作出错误的起诉和无罪释放。如果审判后有能力赔偿,就会导致错误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赔偿问题可能会再次出现,毫无理由地浪费司法资源。假设边界是审判时间,立案、批准逮捕和起诉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可能立案、批准逮捕和起诉。我们怎么能谈论审判呢?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在刑事诉讼的任何环节中界定无能力赔偿都是不合适的。

三、规定无力支付赔偿责任容易将民事责任刑事化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高速运输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并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他将不承担民事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他一般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中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如果驾驶员在执行公务时对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可在赔偿损失后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业主首先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只能在提前赔偿后向肇事司机索赔。根据这一点,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可能司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车主将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根据对第2条第1款第 (3)项的新解释,如果业主无法赔偿30万元以上,谁将承担刑事责任?由于司机在这种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他没有理由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由驾驶员承担责任,不符合犯罪构成主客观统一的原则。

在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捣乱者和保险公司都有第三方责任保险。根据责任保险合同的规定,被保险人(即捣乱者)根据合同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时,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此时,交通事故肇事者的民事责任应转移到保险公司。但是,当受害者遭受的损害超过保险公司同意的赔偿时,受害者将得不到足够的赔偿。根据新的解释,如果数额达到30万元,违法者将承担刑事责任。这不会将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转化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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