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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法条款,酒后驾车酿成交通肇事罪刑法有哪些规定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初沛白 时间:2021-07-05 14:01:55浏览122次

刑法对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有哪些规定?一般来说,酒驾事故不同于以放火、断水、爆炸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因此,酒驾事故不能简单统一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什么情况下,醉酒驾驶的行为在性质上类似于放火、断水、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环境进行分析判断,不能单纯以危害后果来判断醉酒驾驶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审判参考》第586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10日《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明确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明知醉酒驾驶违法,醉酒驾驶会危害公共安全,但无视法律,醉酒驾驶,特别是在事故发生后继续驾驶、碰撞,造成重大伤亡的,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对继续发生的危害结果采取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在此类酒后驾驶中造成重大伤亡的,应当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具体认定方面,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案件编号908,《刑事审判参考》):

第一种情况是酒后驾车后立即停车,即发生碰撞。除非有明确、充分的证据,一般认定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过失态度,然后以造成交通事故罪论处。

第二种情况是醉酒驾驶后,采取紧急制动措施,避免其他有害后果,但因惊慌失措发生二次碰撞,主观过错为过失。同时,如果符合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则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更为合适,因为相应的法律存在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的关系。(第《刑事审判参考》号,588号案件,胡斌交通事故:在运输过程中,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过失造成重大事故法律危害结果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情况是酒后驾驶造成事故后,继续驾驶,造成另一次事故,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即也发生二次碰撞。这种情况明显反映出出行者忽视醉酒驾驶的后果,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具有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当然,关于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正常驾驶、行驶速度、车辆状况、能见度、犯罪现场车辆和行人数量、事故发生后的表现、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供述、相关证人的证言等综合认定。

对于只发生一次碰撞的情况,排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非绝对可能。对于下列情况之一,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仍坚持驾驶,导致发生碰撞造成重大伤亡的。依法仍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一)行为人经历过酒后驾驶交通事故的; (二)在车辆密集的繁忙区域,故意实施超过50%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倒车等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3)开车前被他人劝阻,仍坚持酒驾的;等等。这些情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旅行者可能对有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刑事审判参考》第909号案件)

另外,酒驾也可能构成故意杀人。这时就要判断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受酒精影响的程度,特别是如果行为人犯了造成交通事故和致人死亡两种行为,就要判断

刑法对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有哪些规定?一般来说,酒驾事故不同于以放火、断水、爆炸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因此,酒驾事故不能简单统一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什么情况下,醉酒驾驶的行为在性质上类似于放火、断水、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环境进行分析判断,不能单纯以危害后果来判断醉酒驾驶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审判参考》第586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10日《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明确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明知醉酒驾驶违法,醉酒驾驶会危害公共安全,但无视法律,醉酒驾驶,特别是在事故发生后继续驾驶、碰撞,造成重大伤亡的,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对继续发生的危害结果采取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在此类酒后驾驶中造成重大伤亡的,应当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具体认定方面,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案件编号908,《刑事审判参考》):

第一种情况是酒后驾车后立即停车,即发生碰撞。除非有明确、充分的证据,一般认定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过失态度,然后以造成交通事故罪论处。

第二种情况是醉酒驾驶后,采取紧急制动措施,避免其他有害后果,但因惊慌失措发生二次碰撞,主观过错为过失。同时,如果符合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则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更为合适,因为相应的法律存在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的关系。(第《刑事审判参考》号,588号案件,胡斌交通事故:在运输过程中,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过失造成重大事故法律危害结果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情况是酒后驾驶造成事故后,继续驾驶,造成另一次事故,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即也发生二次碰撞。这种情况明显反映出出行者忽视醉酒驾驶的后果,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具有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当然,关于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正常驾驶、行驶速度、车辆状况、能见度、犯罪现场车辆和行人数量、事故发生后的表现、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供述、相关证人的证言等综合认定。

对于只发生一次碰撞的情况,排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非绝对可能。对于下列情况之一,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仍坚持驾驶,导致发生碰撞造成重大伤亡的。依法仍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一)行为人经历过酒后驾驶交通事故的; (二)在车辆密集的繁忙区域,故意实施超过50%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倒车等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3)开车前被他人劝阻,仍坚持酒驾的;等等。这些情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旅行者可能对有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刑事审判参考》第909号案件)

另外,酒驾也可能构成故意杀人。这时就要判断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受酒精影响的程度,特别是如果行为人犯了造成交通事故和致人死亡两种行为,就要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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