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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浅议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童高 时间:2021-07-05 19:46:57浏览159次

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的发展,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交通肇事罪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严重影响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订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后,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不统一,演绎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司法实践的需要出发,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相关问题进行了简要论述,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首先,犯罪的要素

(a)主题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运输和非运输的人员。从事运输的人员是指直接从事运输业务并与保障运输安全直接相关的所有人员,主要包括四类人员:一是直接操作各种运输工具的人员,如司机;二是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者和指挥者,如列车员、调度员等; 第三,运输设备的操作者,如分流器; 第四,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比如交警。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除从事交通运输以外的任何人。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由于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但因过失而未能预见,或者虽预见但可以避免轻信,造成严重后果。这种过错是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本身可能是明知故犯。

(3)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性能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非分割部分:

1、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必须发生在运输过程中。这就是交通肇事罪的具体时空条件。如果事故发生在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必须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违反交通法规是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本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不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即使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也不构成本罪。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和规章,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运行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3.实际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这是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但没有造成上述法律上的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

4.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违法行为与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的发展,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交通肇事罪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严重影响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订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后,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不统一,演绎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司法实践的需要出发,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相关问题进行了简要论述,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首先,犯罪的要素

(a)主题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运输和非运输的人员。从事运输的人员是指直接从事运输业务并与保障运输安全直接相关的所有人员,主要包括四类人员:一是直接操作各种运输工具的人员,如司机;二是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者和指挥者,如列车员、调度员等; 第三,运输设备的操作者,如分流器; 第四,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比如交警。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除从事交通运输以外的任何人。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由于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但因过失而未能预见,或者虽预见但可以避免轻信,造成严重后果。这种过错是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本身可能是明知故犯。

(3)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性能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非分割部分:

1、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必须发生在运输过程中。这就是交通肇事罪的具体时空条件。如果事故发生在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必须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违反交通法规是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本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不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即使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也不构成本罪。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和规章,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运行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3.实际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这是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但没有造成上述法律上的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

4.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违法行为与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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