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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判决书,交通肇事罪自首判决书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0 11:20:03浏览146次

在我国许多与交通肇事罪相关的案件中,许多犯罪嫌疑人会选择自首。根据我国法律,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处罚。判决书是怎么写的?让我们让五六懂法网边肖把搜狗网的相关内容带给大家。让我们看看。

交通肇事罪自首判决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长兴子楚1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王某,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汉族,高中文化。2005年1月,他因造成交通事故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牟某犯交通肇事罪,立案号为。[[2010]41号发布,并于2010年3月3日在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公开审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于2009年10月20日下午1时许,驾驶上海b80027重型自卸车到达该市天山西路与平塘路口。当红灯变绿时,他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了受害人朱某,也没有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和抢救伤员。同年10月27日,受害人朱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确认后,被告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2009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前来报案,如实供述了交通事故事实。

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也无异议,证人李某、舒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司法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达陈述等证据足以证明其身份。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他的行为构成交通事故罪,应该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王某自愿到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他自首了,并被依法从轻处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王某主动认罪,并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第133款、第67条第1款和第《**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判决前拘留的,拘留一日为一日,即从2009年11月24日至2011年2月23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你以书面形式提出上诉,你应该提交一份上诉申请书的原件和一份副本。

评委杨惠新

代理法官梁志明

人民陪审员耿

2010年3月23日

记者雍正

一、交通肇事罪自首判决书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三十万元以上的。

因交通事故造成多人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构失效而驾驶机动车的;

(四)明知是无牌照或者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行驶的;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交通事故罪有三种不同的处罚级别(量刑级别):

发生交通事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判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

重大事故: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这里所谓的“重大事故”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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