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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被害人代理词,交通肇事罪代理词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0 14:20:03浏览77次

随着现代社会交通的快速发展,交通肇事罪也频繁发生。交通肇事罪的发生引发了大量的纠纷诉讼,其中代理人一词非常重要。让我们让五六懂法网边肖把搜狗网的相关内容带给大家。让我们看看。

交通肇事罪代理词

辩护词

审判长兼审判员:

受被告人王某亲属的委托,经天津正阳律师事务所委托,我作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该辩护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文书没有充分的依据认定事故责任,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王某应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而王某不构成交通事故罪。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如果没有交通标志或标志控制,在进入十字路口前应停车了望,并让右侧道路上的车辆先行。辩护人认为这一段应该理解如下:

首先,本段中提到的停车了望台并不意味着左边的车应该停车并向外看,而右边的车也应该停车并向外看。

第二,右车优先,也就是说当左车和右车同时到达十字路口时。

如果左边的车先进入十字路口,让右边的车先走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在同一时间到达十字路口时,不让来自正确道路的车辆先行,那么让来自正确道路的车辆先行离十字路口有多远?离十字路口1000米远吗?是500米还是别的什么?法律没有规定右手边的路应该先走多远。如果右手边的路不管允许走多远,左手边的车都很可能无法通过。因此,本段中的规定应指允许车辆在同一时间在正确的道路上首先到达交叉口。

本案中,王某在进入十字路口前并未停车往外看,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另外,从王某驾驶的车辆和王某驾驶的车辆的刹车痕迹来看,距离基本上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双方几乎同时发现对方。如果王某在开车时发现情况较晚,他的注意力不集中,那么王某也有发现情况较晚,他的注意力不集中的问题。

从两侧交叉口到事故现场的距离判断,王某从北环路出口到事故现场的距离为90.46米,计算方法如下:锦祁高速公路宽度为(375 365 200 600) 2=3080厘米;金启公路东侧与北环路东侧的交叉口为6760 3080=9840;北环路东侧交叉口至事故现场的直线距离为9840-600(金启公路东侧隔离带)-200(东侧隔离带宽度)-715(王制动线至东侧隔离带的距离)600(王制动线长度)=8925cm。王某北环路出口至事故现场的实际距离为8925 (300 375 600)的平方,根号==9046cm。王某从路口到事故现场的距离为70.70米,比王某多行驶19.70米,也就是说,如果王某的车速与王某相同或比王某低,则必须是王某先进入路口。但是,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和王某当时的车速,也没有证据证明谁先进入路口。

考虑到这种情况,应该是王某先进入路口的。原因如下: **,王某出口到事故现场的距离远于王某。其次,王某的速度低于王某。首先,王某驾驶一辆自卸卡车,而王某驾驶一辆汽车,这比王某的自卸卡车快。其次,根据王的陈述和的证言(有驾驶执照),两者基本一致,确认王当时的车速为40-50公里/小时,王当时的车速为80-100公里/小时

因此,本案是王某而非王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综上所述,该辩护人认为,王某应为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代理词二、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交通事故罪有三种不同的处罚级别(量刑级别):

发生交通事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判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

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这里所谓的“重大事故”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1)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并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事故;

(2)三人以上死亡,且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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