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0 14:20:03浏览7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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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代理词
辩护词
审判长兼审判员:
受被告人王某亲属的委托,经天津正阳律师事务所委托,我作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该辩护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文书没有充分的依据认定事故责任,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王某应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而王某不构成交通事故罪。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如果没有交通标志或标志控制,在进入十字路口前应停车了望,并让右侧道路上的车辆先行。辩护人认为这一段应该理解如下:
首先,本段中提到的停车了望台并不意味着左边的车应该停车并向外看,而右边的车也应该停车并向外看。
第二,右车优先,也就是说当左车和右车同时到达十字路口时。
本案中,王某在进入十字路口前并未停车往外看,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另外,从王某驾驶的车辆和王某驾驶的车辆的刹车痕迹来看,距离基本上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双方几乎同时发现对方。如果王某在开车时发现情况较晚,他的注意力不集中,那么王某也有发现情况较晚,他的注意力不集中的问题。
从两侧交叉口到事故现场的距离判断,王某从北环路出口到事故现场的距离为90.46米,计算方法如下:锦祁高速公路宽度为(375 365 200 600) 2=3080厘米;金启公路东侧与北环路东侧的交叉口为6760 3080=9840;北环路东侧交叉口至事故现场的直线距离为9840-600(金启公路东侧隔离带)-200(东侧隔离带宽度)-715(王制动线至东侧隔离带的距离)600(王制动线长度)=8925cm。王某北环路出口至事故现场的实际距离为8925 (300 375 600)的平方,根号==9046cm。王某从路口到事故现场的距离为70.70米,比王某多行驶19.70米,也就是说,如果王某的车速与王某相同或比王某低,则必须是王某先进入路口。但是,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和王某当时的车速,也没有证据证明谁先进入路口。
考虑到这种情况,应该是王某先进入路口的。原因如下: **,王某出口到事故现场的距离远于王某。其次,王某的速度低于王某。首先,王某驾驶一辆自卸卡车,而王某驾驶一辆汽车,这比王某的自卸卡车快。其次,根据王的陈述和的证言(有驾驶执照),两者基本一致,确认王当时的车速为40-50公里/小时,王当时的车速为80-100公里/小时
因此,本案是王某而非王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综上所述,该辩护人认为,王某应为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代理词二、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交通事故罪有三种不同的处罚级别(量刑级别):
发生交通事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这里所谓的“重大事故”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1)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并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事故;
(2)三人以上死亡,且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