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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认定的依据是什么,交通肇事罪的自首如何认定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1 09:20:03浏览117次

自首是我国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它是量刑的具体表现,已被我国刑法规定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建立自首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主动自首、悔过自新,不要躲在社会中继续犯罪。自首从轻有利于瓦解犯罪势力,从而获得更多的线索和证据。也有利于及时发现案件,正确快速审判,减少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办案投入,有效惩治犯罪,保护被害人,维护社会稳定。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国共和国刑法》第67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自首的构成:“如果你在犯罪后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你就自首。”

根据这一规定,任何犯罪的人都 (1)同时自首; (二)如实反映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轻罪的人可以免除处罚。

该条规定,现有的罪犯没有例外。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肇事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是否以及如何认定自首存在不同的理解,导致案件处理和结案的差异。

一种观点认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肇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是其法律义务。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必须向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报告处理。鉴于《条例》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交通肇事人规定了强制性的披露义务,即使肇事人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跑、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也不能被视为自首,而只能被视为履行了披露义务,并可被视为认罪态度良好、处罚较轻的情况。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自首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为自首。如上述**种观点所述,如果犯罪人在事件发生后没有逃跑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则不应认为他已经自首,而应在处理案件时酌情从轻处罚。肇事后逃逸,在侦查阶段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对于后者,虽然《刑法》第67条规定了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幅度应小于前者。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如果肇事人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跑,保护了现场,救出了伤者和财物,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主动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则应当认为他已经依法自首。犯罪人逃跑后,在侦查期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也视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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