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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共犯的认定,交通肇事后指使逃逸法院认定为共犯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1 22:10:02浏览164次

核心内容:教唆交通事故嫌疑人逃逸致人死亡的,教唆犯应当以何种身份定罪?下面,五六懂法网交通事故专栏将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为此目的制定了权威法规,其第五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解释》第5条规定,"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为逃避法律调查而逃逸,导致受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第6条规定,"如果肇事者将受害者藏在或遗弃在事故现场,导致受害者在交通事故后因缺乏援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则应分别根据《刑法》第232条和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和处罚"。虽然这解决了以往交通肇事罪的第二、第三种处罚方式定罪不一致、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将故意杀人(伤害)与故意杀人(伤害)区分开来并进行科学界定,但是否有可能故意或至少间接故意造成被害人因遗弃而死亡而不离开现场?

肇事后逃逸的主观心理主要有:

(1)在造成事故后,受害者被发现没有因经验而受到严重伤害,并因害怕法律或民事责任而逃离。

(2)他认为受害者已经死亡,在他看到受伤者之前就已经逃跑了。实际受伤者当时并未死亡,但后来由于救援不及时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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