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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之后致人伤亡,醉酒驾车致乘车人伤亡乘车人应否担责?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5 14:15:02浏览56次

醉酒司机给乘客造成伤亡。乘客被杀过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问题分析.

原告为韩、胡、刘、刘

被告徐谋谋

被告刘谋

被告:北京的一家建筑公司

被告孙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一.案件

2008年11月16日2时20分,在北京市昌平区水库路潮丰安桥入口处,北京一家建筑公司的司机徐某驾驶着一辆“三菱”牌重型特种作业车由北向东左转。刘谋驾驶着一辆“捷达”牌汽车(里面有韩某)从南向北行驶。两辆车相撞,造成刘谋受伤,韩牟某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为,徐牟某在不允许直行车辆通过的情况下将一辆机动车向左转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而刘谋醉酒驾车超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另一个原因,徐牟某和刘谋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而韩牟某则不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徐某驾驶的“三菱”牌重型特种作业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赔偿纠纷,本案四原告韩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北京建筑公司徐某、和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要求法院责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共计777,554.25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刘谋提出,死者韩某对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在死亡后果的发生上有重大过错。韩谋谋和刘谋是同事。事故发生前,韩牟某和一起吃饭。饭后,韩牟某虽然知道刘谋酒后驾车,但仍开着刘谋的车。韩某酒后驾车的过错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二。试验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因此,原告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强制保险赔偿。被告徐某对原告超出强制保险赔偿责任限额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于徐谋谋是北京一家建筑公司的司机,事故发生在他履行职责期间,故由被告北京建筑公司代替徐谋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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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在本案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谋酒后驾车。司机韩某知道或应该知道酒后驾车。他本应该预见到刘谋的酒后驾驶行为会对他自己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但他还是开走了这辆车。因此,韩某也应对损害负责。根据和死者韩某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负有超过赔偿限额40%的赔偿责任。徐、刘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导致损害赔偿的发生,北京某建筑公司和刘应在各自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百一十九条、第七十六条和**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四名原告支付赔偿金99,065.25元;2.被告北京一家建筑公司赔偿了四名原告230,410元。3.Defe

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一些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了支付义务。

Iii .观察

作为普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件并不复杂。主要争议是死者韩牟某是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过错,被告的责任是否应当减轻。在这场争论中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事故是由两名被告徐和刘造成的,交通管理部门也作出了责任认定。徐和刘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而韩则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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