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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时间有什么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立案程序有哪些步骤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7 07:10:02浏览145次

3、严重后果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违反了规定,造成了严重后果,并且在时间上有在先的后续关系,但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必须发生从出发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载到终点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开、货物卸载的全过程运输活动。从太空来看,它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和空中航线上。就时间而言,它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在上述空间和时间内发生,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事业单位、庭院或其他非交通活动中发生,如维修和清洗车辆,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在1992年3月23日0103010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辆运行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如果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应当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识别此类案件的关键是查明它是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上还是公路上。

如果利用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从事违反规章制度的交通活动,造成公共或私人财产的严重伤亡或重大损失,则不反对造成交通事故罪。但是,对于是否使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存在不同的看法。从事交通运输活动,造成重伤、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在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时,违章造成事故,一般只能给特定个人造成伤亡或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交通肇事罪不应界定,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界定,如果造成他人死亡,则应界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应当认定为过失重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它一般只能对特定个人造成伤亡或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否认它对公共安全是有害的,许多城市交通事故都与非机动车非法驾驶直接或间接相关。因此,上述人员应作为交通事故罪处罚。惩罚一个造成死亡的人和一个疏忽造成严重伤害的人是不合理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人们一般是根据第二种意见,即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

主要元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凡年满16岁并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运输部门工作的所有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仅是火车、汽车、电车、轮船、飞机和其他运输工具的驾驶员,而应理解为直接从事运输业务和保证运输的所有人员以及非运输人员。运输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四类从事运输的人员: (1)运输车辆司机,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操作人员,如调车工、道路检查员、道口看守等。 (3)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者和指挥者,如船长、船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督员、交通警察等。他们的职责与运输直接相关。如果他们没有正确履行职责,他们可能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违反规章制度的非交通人员,如违章驾驶、交通事故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非驾驶员,也构成本罪的主体。**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在0103010中指出,“如果有人在驾驶汽车时因过失致人死亡、受伤或撞坏汽车,构成其他犯罪的,非交通运输人员应当与其他犯罪一并处罚”这一解释表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事故罪,事故不一定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

主观因素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失和过度自信。这种疏忽是指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可能故意违反规章制度,如酒后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他可能对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由于疏忽而应该预见但未预见到的,或者轻信虽可预见但可以避免,从而造成严重后果。

三、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发生交通事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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