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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共犯是不是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标准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8 10:40:05浏览143次

对于普通交通事故,处罚不是罚款就是赔偿,情节轻微。然而,对于交通肇事罪,这已经是刑法层面的问题。如果造成严重伤亡,制裁将非常严厉。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标准是什么呢?今天,五六懂法网主编将带你详细了解这一期。接下来,请看详细的介绍。

一、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标准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从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来看,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可能对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行为人可能知道违反规则和条例,如酒后驾驶、超载、超速等。但他自己的行为的后果应该预见到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轻信虽然预见到但可以避免,从而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从主观构成要件来看,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甚至有学者称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之冠,也就是说,该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

中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作为共同犯罪处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根据其所犯罪行分别处罚。”该条在《刑法》总则中有所规定,可以说是刑法基本原则之外的又一重要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然而,**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显然违反了这一重要原则。

  二、交通肇事罪系危害公共安全罪,该条所列情形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从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和侵权客体来看,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危及大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它本质上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然而,在现实中,行为人在违反交通规则和造成交通事故之前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即不确定他的行为的目标——可能危及到哪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即未指明的大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将受到威胁,否则将构成其他犯罪。但是,一旦交通事故发生,交通肇事罪成立,造成损害的后果基本确定,即对谁、对什么财产造成的损害基本明确,侵权的客体不再是未指明的,而是具体的。此时,如果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乘客唆使肇事人逃逸,造成受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不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笔者关于该条所列情形的立法对策。

毫无疑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对打击交通事故犯罪、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我们不能为了惩罚违法行为而实施违法行为,尤其是国家司法机关**高人民法院不应该这样做。对于本文所列举的情形,笔者认为**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条并不能保证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施。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肇事逃逸的旅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定罪处罚。例如,在一个寒冷的冬夜,一辆司机的车在一条偏僻的乡村公路上撞上了b,导致b陷入昏迷。a问单位领导是否要报告这个案子。为了避免承担赔偿责任,首领命令a逃离,导致受害者冻死。对领导人来说,他应该被判故意杀人罪并受到惩罚。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旅客由于没有预料到肇事人会逃跑,应当预料到肇事人会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或者在教唆肇事人逃跑后预料到肇事人会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但如果可以避免信任,应当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定罪处罚。例如,在上面的案例中,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一条国道上,领导者相信在a逃跑后,b会从路过的司机那里得到帮助,但是没有人这样做。b .因失血过多死亡,根据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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