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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探讨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7-31 19:55:02浏览112次

主要内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取决于其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而不取决于其是否使用交通工具以及使用何种交通工具。应认定为自首。无论目的是什么,逃离现场并被有条件逮捕但未被逮捕的人应被视为已经逃脱。交通事故犯罪场所的认定不能仅限于城市道路。只要是适用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地方,就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犯罪。关键词:交通肇事罪主体逃逸并向警方自首。首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交通肇事罪从1997年的《刑法》到1979年的《刑法》有了很大的变化。1979年,《刑法》**款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一般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第二款规定,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从这一规定可以分析出,交通肇事罪一般发生在交通运输中。1997 《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人。“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与“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人员”的区别在于前者从事交通运输,而后者不要求行为人是否从事交通运输,只要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

二、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的几个问题。

1.如果行为人没有交通工具,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在1997 《刑法》颁布之前,这一行为一般不被认为是交通事故罪,而是造成严重伤害或过失杀人罪(现在是造成死亡的过失罪)。究其原因,认为行为人不依赖交通工具,一般不会危及公共安全。这个观点值得讨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只能从行为人的行为所侵犯的对象来分析,而不能从车辆本身来分析。当演员驾驶高速车辆时,更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没有车辆,只有他违反交通规则才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因为交通管理的目的是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和安全,这是公共安全的一部分。如果演员进入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演员闯红灯导致司机闪避造成事故等。虽然他的行为不依赖任何交通工具,但他违反了交通法规,危害了公共安全,因而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不应作为另一种犯罪予以处罚。

2、行为人驾驶非机动车如骑自行车、驾驶马车,造成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是否可以作为交通肇事罪处罚?在理论和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和实践。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一些著作持否定观点,认为骑自行车和开货车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因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过失杀人或者重大伤害定罪处罚。也有一些作品提出了某些观点。他们认为,自行驾驶货车的人属于这种犯罪的非运输人员。违章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处罚。笔者认为,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与强化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没有必然联系。关键是要分析该行为是否已经危及公共安全。

3.如果违反规定是由于放任自流而故意造成的,并允许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则应以其他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说任何非法驾驶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是不构成任何其他犯罪。如果出于其他目的,驾车离去并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其他危险方法应被定义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一个男人抢了一辆出租车,他知道自己的技术

四、如何识别肇事逃逸。《高法解释》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本解释第二条**款和第二款**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逃避法律调查的行为。肇事逃逸具有以下特征:

1.前一行为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不属于基本犯罪构成范畴。根据《高法解释》,因严重伤害而逃离交通事故的人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的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这里的肇事后逃逸是由基本犯罪构成的情节,而不是由犯罪加重的情节。

2、以避免法律调查为目的。交通法规对肇事逃逸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刑法》将肇事逃逸行为视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主要是为了追究责任、救治伤者、及时处理案件。因此,《交通安全法》第70条和《刑法》条都规定了肇事者逃跑的法律责任。然而,鉴于行为人逃离现场的各种行为,如逃避殴打受害者和相关当局的救助,司法解释规定了逃逸范围,以区分其他行为。

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也存在一些漏洞。例如,犯罪人为了逃避法律调查,以其他理由为其辩护,以逃避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刑事处罚。因此,符合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逃逸不是为了法律调查,当客观情况消失后,有资格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而拒绝说明的,应当作为交通事故后逃逸处罚。原因是:1 .虽然行为人当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调查而逃跑,但在逃离现场的原因消失后,他仍然没有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主观上,他具备了交通事故后逃跑的所有必要条件,情节应该确定。2、如果不这样认定,容易沉溺于实践逃避行为,任何行为人在有正当理由为肇事逃逸辩护时都可以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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