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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自首,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9 20:10:02浏览52次

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

关于交通事故案件,在审判实践中,没有人反对犯罪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跑,并在公安机关调查阶段向警方自首以说明罪行。但是,肇事后未逃逸的犯罪人是否自愿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否可视为自首情节的问题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肇事者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鉴于条例对肇事者规定了强制性的披露义务,即使肇事者没有逃跑并自愿向公安机关自首,也不能被视为自首,因为肇事者已经履行了其法律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它已经构成犯罪,就应该根据犯罪的原则来处理。交通肇事罪是刑法分则所列的犯罪之一,应遵循一般原则。《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自首。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构成犯罪,就应视为犯罪后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关于自首的一般规定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因此,如果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人没有逃跑,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应视为自首。作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在交通肇事罪中,没有逃跑或者逃逸的,事后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视为自首。

一、认定交通肇事罪中没有逃逸行为人向公安机关自首的意义。

认定交通肇事罪中未逃逸的行为人向公安机关自首的情形具有重要意义。1.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未逃逸并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的情形,是正确执法的具体体现。2.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人未逃逸并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的情形,是对被告人进行公正处罚、防止不公的具体体现。3.正确认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人没有逃逸并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是法律赋予被告人法定从轻情节的具体表现,防止被告人被剥夺法定从轻情节。4.根据《刑法》关于自首情节的一般规定,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人未逃逸并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的情形,防止法官意志的任意性。5.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罪中犯罪人不逃逸、自首的情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具体体现。

第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人不逃逸并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的情形与不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人告知公安机关的义务应当有所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与非犯罪的区别。

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有些后果不严重,可以按一般交通事故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未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肇事人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法定告知义务,这不是刑法规定的自首情形。因为它不构成犯罪,不受刑法规定的自首情节的约束。只有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告知犯罪人的法律义务才能转化为自首的情况。 (2)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是有条件的。所谓条件性,是指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情节,只有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即只有在交通肇事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才能满足自首的条件,否则,自首不成立。 (3)告知行为人的义务不同于造成事故罪中的自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行为人的披露义务是一项原则性规定。当它不构成犯罪时,它被视为法定的披露义务。在追究刑事责任并构成犯罪时,行为人的法定告知义务将转化为自首的情况。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的披露义务不能被视为与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的披露义务相同。换句话说,如果不构成犯罪,则披露肇事者的义务是对道路事故的一项原则规定。一旦构成犯罪,行为人的告知义务实际上是一种自首情节。这两者是有区别的。 (4)法定告知义务与刑法规定的自首的区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通知肇事者的义务仅适用于普通交通事故。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及时处理。这也是社会道德的表现。然而,自首是一种犯罪。只有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被告人才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一种犯罪,所以刑法理论中没有告知义务,只有自首的情节,只有自首的情节才是法定的减轻情节。 (5)法律上的告知义务不能取代刑法上的自首,两者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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