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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问题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2 13:30:03浏览145次

换句话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述人员唆使和帮助肇事人逃离事故现场,肇事人在上述人员的唆使和帮助下客观地实施了“逃逸”行为。由于缺乏及时的援助,他们常见的逃跑行为导致了受害者的死亡。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从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上述人员和行为人都知道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上述每

“逃逸”不是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换句话说,交通事故的“逃逸”仅仅对本罪没有定罪意义。他们常见的逃跑行为并不是常见的犯罪。更重要的是,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典型的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过失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因此交通肇事罪不存在共犯问题。行为人“逃逸”行为的共同故意是指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自己或他人逃避法律调查的故意。只有行为人的共同故意才是“逃逸”行为,认为他们是交通事故共同犯罪的故意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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