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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在遗产继承中能多分财产吗

来源:遗产分配作者:郦文 时间:2021-07-15 03:17:37浏览90次

案例:周医生的丈夫死于翻车事故。当时,周已经怀孕六个月了。丈夫去世后,她留下了他的个人存款3000元。婆婆要求和儿媳分遗产。有人告诉周医生,孕妇可以获得更多的继承权。请问法律有这个要求吗?

《继承法》第28条规定,在分割继承时,胎儿的继承份额予以保留胎儿出生时死亡,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因此,不是孕妇可以分割遗产,而是死者幸存儿子(女性)的份额应该留在分割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没有死亡,剩余的份额仍将由分割法定继承人继承,因此,周博士的婆婆不能要求平分遗产,而必须为她幸存的儿子(女儿)留下一份。

胎儿(遗腹子)也有继承权

遗腹子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妻子已经怀孕的未出生的孩子。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继承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死亡的,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办理。这一规定表明胎儿有继承权。多年的审判实践也证明,赋予胎儿继承权是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照顾无生活能力人的必要之举。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为什么胎儿没有出生就要被赋予继承权?这是因为胎儿是未来继承权的特殊主体,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就存在于母亲身上。从继承之初到分割继承之时,胎儿虽未出生,却成为权利继承的真正主体。但是,由于继承权基本属于一种身份权,胎儿作为死者的亲生子女,应当依法享有继承权。因此,为了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他虚假的主体地位,保留了他的继承份额,符合我国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优良传统。

但是,继承法赋予的继承权有附加条件。在分割遗产继承中,遗产份额是留给胎儿的,即胎儿应该是享有特殊份额的权利人。留存份额的数额通常应理解为满足胎儿出生后直至独立生活的生活需要的原则,同时也要考虑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额、其他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等。

在分割,继承人的法定义务是为胎儿保留应继承的份额。如果继承人在分割,没有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或者为胎儿保留的遗产数额太少,应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数额中按比例扣除适当的遗产数额。必要时,胎儿的监护人可以诉诸法律,有效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胎儿继承权的最终取得:胎儿出生(活着)的,婴儿依法取得继承权。如果流产或者胎儿出生时已经死亡,那么胎儿就失去了继承权。胎儿丧失继承权的,特殊津贴将回到继承之初进行分配(即由原财产所有人的继承人按照财产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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