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遗产分配作者:洪元菱 时间:2021-07-15 03:42:37浏览83次
根据《继承法》第10条,“本法所称子女,包括亲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什么是“依赖关系”的继子女?正常情况下,比如一方再婚时有子女,他带的子女与再婚配偶构成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如果孩子年幼,与再婚夫妻共同生活,其一生的照顾和教育将由夫妻共同承担,这称为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可以看作是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此,我们可以推断,立法的初衷是继子女不自然享有继父母的继承权,继子女只有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下,才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同时,还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关系而产生。如果没有寄养关系,他们不能成为对方的二阶继承人;继子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对亲生父母的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