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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二奶”状告死者发妻争夺遗产案

来源:遗产分配作者:蛮春竹 时间:2021-07-16 05:32:41浏览57次

蒋某某与60岁的黄某某于1963年6月通过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错。如果双方都没有孩子,他们将收养一个儿子(已经住在另一个家庭)。1990年7月,蒋某某继承父母遗产,取得了一套房屋的所有权。1996年,黄遇到比他小近30岁的姑姑后,就一直在外面租房子,非法同居。2000年9月,黄某某、蒋某某以8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出售,税费由蒋某某承担,因此出售该房屋的实际收益不足8万元。2001年春节,黄某某和蒋某某从销售价格中捐出3万元给养子黄购买另一套商品房。2001年初,黄因肝癌晚期住院。艾家去医院照顾黄,蒋拒绝了。2001年4月18日,黄立下书面遗嘱,将自己的一半住房补贴、公积金、养老金以及卖房所得4万元和自己使用的一部手机,共计财产6万元交给了他的“朋友”艾谷。当地公证处为遗嘱出具了公证书。2001年4月22日,黄某某因病去世。同日下午,艾谷以姜侵犯其财产权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对于原告是否有权享有黄的财产存在不同意见。

根据法院公开审理,遗产黄某某在肝癌晚期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原告艾谷,并经当地公证处公证。遗嘱形式上是黄某某遗赠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实质上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以下违法之事:1。养老金不是个人财产,不属于遗赠财产范围;2.受遗赠人黄某某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是在黄某某与蒋某某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受遗赠人黄某某无权处分的部分无效。3.上述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蒋某某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房屋,扣除税费后,其中3万元给儿子购买商品房,该部分售房款已办理完毕。全体遗赠人黄某某心知肚明,其立遗嘱时对房款的处理明显违背客观事实。当地公证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仅凭受遗赠人的陈述对其遗嘱进行公证,明显不当,违反了公证条例的相关规定,拒绝接受法院公证的遗嘱。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确认受遗赠人黄某某的遗赠行为无效,原告艾谷要求给付遗赠财产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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