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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意外死亡后的遗产分配

来源:遗产分配作者:禹滨海 时间:2021-07-16 21:12:45浏览71次

案例回放:

和妻子宋已经结婚五年了。他们关系很好,有一个儿子。没想到,吴某在2002年10月3日的一次交通事故中丧生。宋在办完葬礼后,就一直和他3岁的孩子住在一起。两年后,他被介绍与孙谋复婚。婚后不久,宋发现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的母亲李也于2004年4月去世。

吴某家里还有他的父亲、一个哥哥和一个姐姐。宋想申请继承权公证,把钱拿出来。的兄妹以为宋已经再婚,对的房产没有继承权。宋认为,这是他与夫妻共同财产,与兄妹无关。协商不成后,宋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明确继承权。

司法答案:

房山区第一公证处李丹认为,吴某死后没有留下遗嘱,应当依法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宋虽再婚,但《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另一方死亡后再婚的,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因此,宋拥有继承权,而的弟弟妹妹

以宋再婚为由否定宋的继承权是错误的。因此,的遗产应该由他的配偶宋、他的儿子和他的父母继承。因为的母亲李于2004年4月去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在继承被侵害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作为她的遗产,的母亲李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其第一继承人继承。李的法定继承人包括李的配偶、三个孩子和李的父母。此外,李的父母先于李去世,三个孩子中,先于李去世。根据《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将与代位继承直接相关。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吴某的儿子取代了吴某继承了吴某的份额。因此,李的遗产份额应由其配偶、儿子、女儿、孙子和父亲继承。

总而言之,的遗产最终在由他的配偶宋、儿子、兄弟、姐妹和父亲分享。

此时,宋也提出了继承的问题。公证处询问各方意见后认为,根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相等。经继承人同意,继承份额可以不相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按照继承顺序平均分配。因此,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宋、的父亲、的儿子、的母亲李的家庭各占1/4,李的配偶、儿子、女儿、孙子和父亲各占1/5。由于的儿子刚满五岁,属于《民法》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表人行使继承权,其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代表人即其母亲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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