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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父亲独裁行为 女儿诉求分割房产

来源:遗产分配作者:布经业 时间:2021-07-16 23:52:45浏览126次

8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谭老汉赔偿原告谭女士46590元,赔偿孙子46590元。

2007年政府对城中村进行拆迁改造,谭老汉的房子也在拆迁改造范围内。谭老汉的二女儿谭女士认为,父亲擅自将母亲所有的遗产房屋登记在一个名下,试图独立拥有。随后,他和孙子一起将弟弟和87岁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得到分割母亲65平方米的房产或19.5万元的折扣。

谭老汉有三个孩子,大女儿已经去世,留下一儿一女与女婿在别处合住一套房子;1983年二女儿结婚后,她也搬出了小李庄;谭老汉和妻子一直和小儿子住在一起。2001年妻子去世后,谭老汉仍然和小儿子住在一起。

2007年5月25日,郑州市二七区小李庄村重建指挥部与谭老汉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协议,谭老汉的房屋位于小李庄村整体搬迁改造范围内,纳入搬迁补偿,建筑面积621.10平方米,补偿价格每平方米3000元。谭老汉正准备高高兴兴搬进新居,中间却发生了一件事。她和她的小儿子被她的二女儿谭女士和她的孙子起诉。

谭女士认为,二七区小李庄的房子在她去世前是她母亲和父亲共有的财产,现在该财产一直在她父亲名下。2007年政府对城中村进行拆迁改造,母亲的房产也在拆迁改造范围内。父亲擅自将母亲所有的地产房屋登记在一个名下,试图独立拥有。母亲共有四名法定继承人,原告谭女士应为母亲的遗产,即65平方米的房屋被搬迁或房屋被折价19.5万元(根据政府的搬迁安置,每平方米3000元)。

谭老汉的小儿子认为,遗产继承始于被继承人去世,母亲于2001年去世。谭女士的诉讼现在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虽然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者是谭老汉,但地上的房产不是谭老汉的。事实上,谭女士要求的上述房产是我和我妻子的共同财产,由我们夫妻共同建造。

谭老汉说,1992年,只有几十平方米的房子倒塌,后来小儿子在原址上盖了两层楼。2005年,小儿子向多方借钱盖了一层新楼。我年纪大了,没有收入,根本建不了房子。小儿子让我住在这里,我尽了孝心。我应该拒绝谭女士的请求。

二七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继承应当按顺序进行,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

本案中,被告谭老汉在别处没有得到房子,一直与妻子和小儿子生活在一起。他是这所房子的共有人。在分割庄园,应该考虑谭老汉的小儿子和妻子对重建后房子的贡献。被告谭老汉及妻子年事已高,故改造房屋面积(621.10平方米)80%应归小儿子及妻子所有,10%由谭老汉及剩余10%谭老汉及三个子女各分得一份,即15.53平方米,折价46590元。既然大女儿已经去世,孙子和孙女应该代位继承,孙女自愿放弃自己的份额,所以孙女的份额应该属于孙子。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因此,小儿子关于谭女士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说法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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